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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於債務的約定是否有效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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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於債務的約定是有效的,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債務。需要注意一點,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是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關於債務償還的約定只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一、

離婚協議對於債務的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對於債務的約定是有效的。
  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
  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

離婚協議債務由一方負擔嗎


  離婚協議債務可以由一方負擔。一方承擔債務的夫妻協議書要寫明下列事項:
  1.寫明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寫明夫妻債務的範圍、債務具體數目等;
  3.債務怎麼償還,由誰償還;
  4.爭議解決條款;
  5.雙方簽字並註明日期。
三、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如何起訴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起訴需要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原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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