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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應重視的幾個方面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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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仲裁法》對可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的規定與「紐約公約」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例如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的現象,尤其是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商事仲裁糾紛中這種現象就更為普遍,而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卻明確排除了侵權行為的可仲裁性。這些都給我們在實際司法工作中帶來了諸多問題。此外,中國入世客觀上也要求我國必須按照法制統一、非歧視、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法規,抓緊完善既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又符合我國國情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因此筆者呼籲我國立法機關應根據我國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充分借鑑各國在此問題上的有益經驗及發展趨勢,加快此類法律法規的修訂過程,使我國在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得以及時解決。從而使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制建設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2、我國的法院乃至於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加強對「紐約公約」的理解適用和對「紐約公約」嚴肅性、權威性的尊重。這不僅關係到我國在國際上的法治水平和聲譽,而且它將成為考評我國國際投資和貿易法律環境的重要因素。
3、確保國際商事仲裁得以有效的承認與執行,在處理國際商事仲裁時應注意仲裁協議中規定的爭議事項可否仲裁應符合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但同時不得違反執行地國的法律規定,以確保其不會違背執行地國的公共政策。如在當事人未作選擇時,則應符合裁決作出地國的法律,但也不得違反承認與執行國法律規定。
4、隨著我國政府分別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主權;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主權以及台灣問題的進一步得以解決。加之當前大陸與這三地區的日益頻繁的民商事交流,相互間就存在著越來越多的民商事仲裁糾紛。然而由於歷史的、政治的、法律的及現實交流下的各種因素,存在著當今世界僅有的一個國家四個法域的錯綜複雜的法律體系。就目前在一國三地相互間民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方面,雖然也有一些法律依據可參,但就法律層面上講仍存在著許多問題。諸如:濫用公共秩序保留等,導致相關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再如相關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或不完善導致仲裁裁決無法執行等。這些問題都應引起我們法律界的足夠關注及深入的研究與探討。總之,筆者認為,在中國大陸與港、澳、台三地的民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不應視為其它多法域國家內平等法域之間的區際法律關係,也不能完全照搬其它多法域國家的做法,應本著堅持「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原則,通過協商一致才能有效的處理好相互間的民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問題。此外,其它國家在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與途徑對我們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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