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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可以是合同的全部條款嗎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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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可以是合同的全部條款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可以成為合同的全部條款,但應該依據不同的崗位,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內容應該不盡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能向員工收取押金嗎
按規定,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為保護公司貴重商品,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滿足以下要件的,即可以收取押金:
1、生產經營確有需要;
2、員工本人自願交付押金;
3、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
除此之外,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按規定,法律上不允許公司收取押金。
具體而言,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受到以下的限制:
1、公司不得扣押員工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2、公司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員工財物。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是被禁止向員工收取押金的。
並且,公司若是違反規定,向員工收取押金的話將要受到以下的處罰: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押金給員工;
2、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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