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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二次抵押的有效期限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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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在滿足一些法律情況的條件下是可以進行抵押的,甚至有些情況還可以進行二次抵押。當然了,不管是一次抵押還是二次抵押都是有期限的。那麼,不動產二次抵押的有效期限是多久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於此的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不動產二次抵押的有效期限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於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於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鑑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三、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台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係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在不動產二次抵押後一定要清楚了解時間期限的這個問題,不然就會出現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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