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原則

2023年08月03日

- txt下載

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什麼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由於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有著諸多不同,如格式條款的事先確定性和不可變更性、格式條款承諾的無奈性等,因而在解釋格式條款時,除應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合同解釋的一般規則外,還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特殊規則,即「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格式條款解釋的目的應是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和實現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而非單純的「探求當事人真意」
依傳統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釋的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的真意,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要求。進入20世紀以後,格式條款大量湧現,由於格式條款多是由強勢方單方擬訂,相對人不能討價還價,「要麼接受,要麼走開」的格局每每會產生不利於相對人的不公平條款。格式條款的解釋固然應以當事人的共同意思為條款解釋的對象,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但當事人的真意常與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相違背。此時對格式條款的解釋就應舍「當事人意」而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格式條款解釋規則的如下特點集中反映了探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這一解釋目的:第一,格式條款解釋的客觀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於合同締結時的特殊環境及當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應列入解釋的考慮因素,而應依該合同類型的一般共同真意,即該合同類型上一般使用者對格式條款所能理解的意義,而不考慮訂約的特定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具有同等能力、資格的人的理解能力。第二,解釋時應考慮格式條款提供者(一般是企業)與相對人(一般是消費者)雙方利益的平衡。各國均採納了「格式條款有疑義時,應為不利於條款擬訂者利益」的解釋原則,以實現地位懸殊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第三,格式條款解釋的統一化,即應以一般消費者所能了解的程度作為解釋的依據。無論是個別交易當事人缺乏該交易所應有的一般知識,還是個別當事人掌握超出該交易所應有的一般知識,對於條款的解釋不產生任何影響。當然,格式條款解釋的統一化具有相對性,僅是在一定時空範圍內、一定交易圈或職業團體內的統一性。從格式條款解釋規則的上述三個特點可以看出,其解釋目的是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相對人,衡-平雙方的利益,以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這也集中體現了現代民法注重具體人格、保護弱者、追求實質正義的模式。
(二)在格式條款的解釋中,還應遵循嚴格解釋原則
英國和德國法上規定的嚴格解釋原則值得借鑑。嚴格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含義:第一,在格式條款的解釋中,對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不得採用類推或擴張適用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的方法進行解釋。因為如果允許對格式條文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根據合同的條文簡單加以類推、擴張和補充,必然會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後果,有違公平與正義。第二,如果某個條文在適用範圍上不明確時,應從「最狹義」的含義進行解釋,主要表現在對免責條款的解釋上。在格式條款中普遍存在表意強勢方利用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來縮小自己責任範圍的現象,這也是格式條款弊端的主要表現。免責條款有歧義或模糊時按嚴格解釋原則,應作使其免責最小的解釋;如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解釋為只免除違約責任,因為侵權責任規範較違約責任規範更屬強制性規範,更加事關公共秩序;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解釋為只免除無過錯責任。第三,在格式條款中,有時將具體事項一一加以列舉,最後用「其他」、「等等」等字樣加以概括規定。對於「其他」、「等等」所包含的內容,應解釋為與先前所列舉的具體事項屬於同一種類。此種解釋方法,也是嚴格解釋原則的體現。
(三)對誠信解釋原則應加以約制
誠信原則對現代合同解釋理論的影響是全面性的。對於合同的內容,誠信原則當然具有解釋、評價和補充的功能。我國合同法也確立了合同的誠信解釋原則。誠信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影響突出表現在免責條款的調整上,它主要通過法院嚴格解釋合同而控制免責條款。但如何限制誠信解釋範圍,以更好地發揮它在實踐中的作用,是各國司法實踐無法避的問題。法國最高法院為防止基層法院濫用合同解釋的司法權力,特作出如下限制:第一,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基層法院法官對合同的解釋是否必要。這就使基層法官對合同條款依誠信原則作出解釋時,必須慎重地說明理由。第二,有權要求基層法官對某類合同的解釋具有統一性,尤其是對那些內容在全社會範圍內已基本固定的格式合同,如保險合同,其解釋上的統一性的要求就更為嚴格。因為如果同樣的保險條款被兩個法院作出不同的解釋,這是公眾所不能容許和理解的。
應當說,法國最高法院對合同解釋所作的上述限制具有可借鑑性,其一要求說明解釋理由,使法官在對格式條款進行誠信解釋時更加謹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誠信原則的濫用;其二要求格式合同解釋的統一性,既能夠在客觀上限制法官對這類合同的任意解釋,又能夠保證執法的統一性,確保誠信解釋原則的合理運用。我國在立法上尚無對誠信原則的規制,面對合同解釋的誠信化,一方面應注重提高法官素質,另一方面應借鑑國外立法,儘早建立若干具體規則。對此,謝*軾先生曾經建議,規定法院直接適用誠信原則裁判案件「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這不無意義。
(四)對條款製作人作不利解釋時的限制
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自無疑義。但正如英國一位著名法官在判詞中寫到的,格式條款有兩種情形:一種出現較早,它是將那些商業交易中的慣常作法固定為合同條款,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提單,這類合同條款由對該合同享有商業利益的各方代表經多年磋商和談判固定下來,並因其有利於交易的進行而被廣泛採用;另一種合同出現較晚,它的產生是一些特殊類型的交易相對集中於少數人之手的結果,這種合同既未經締約雙方磋商談判,也未經代表弱勢一方利益的群體的同意,而完全由提供商品及服務的一方聯合或單獨擬定的。英國1974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的調整對象就既包括商業性格式合同,又包括消費性格式合同。因而,在對格式條款作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者的解釋時,不能漫無限制,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均不宜一味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1)格式條款由第三公正人擬訂;(2)有疑義的格式條款並非顯著違法,而且依有利於合同生效的原則,該解釋不影響合同基本效力。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二十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它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對契約自由原則形成了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的特殊性決定了格式條款解釋有其自身應遵循的規則。由於最終作為裁判依據的是法院所作的解釋,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官對於格式條款的解釋是最具影響力的。裁判中實現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讓我們寄厚望於中國的法官,在裁判中貫徹民法的精神,公正司法,保護弱者的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遵循四個方面的原則。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格式條款解釋遵循原則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