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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有何時效限制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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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殘如何評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辦理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光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有何時效限制?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級(10%),每級相差10%。
1、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因為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2、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的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於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法律有時效的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時效限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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