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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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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情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幾件故意殺人案均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有的殺死二人或三人,雖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也被核准。如胡*華故意殺人案,其因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戀愛糾紛而持刀砍殺楊某及其女同事向某,致二人死亡。另一起案件亦是如此。被告人黃*新因瑣事與鄭某發生爭吵後,持菜刀猛割鄭某及其子的頸部,致二人死亡。兩案的被告人胡*華、黃*新均有自首情節,但因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而被核准死刑。有的雖事出有因,但遷怒無辜的小孩,也被核准判處死刑。如劉*玉(女)故意殺人案。她與陳某發生了不正當兩性關係,後又與陳的家人發生矛盾。她認為是陳某害了她,導致她不好做人,遂起報復陳某之念,將陳某之子騙出殺害。
【點評與探微】通過以上實例可看到只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才適用死刑,有的即便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罪行極其嚴重,也被核准死刑。
故意殺人罪是我國刑法分則所有罪名唯一法定刑倒序設置的,其首選為死刑,從而向下排列。原因是因為故意殺人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會所保護的至高無上的利益——人的生命。但也不能以此認為凡犯故意殺人罪的均要判處死刑,因為同為故意殺人,其情況是千變萬化的,窮凶極惡的連殺數人是故意殺人,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是故意殺人,大義滅親是故意殺人,生母殺嬰也同樣是故意殺人。可是這些完全不同的情況在我國刑事立法的規定中並沒有相應的規定。
對故意殺人罪死刑的適用,早在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罪,適用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依此可見,在審判實踐中,應區分一般的故意殺人罪與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死刑只適用於後者。
嚴重的故意殺人罪一般具備下列情形:
1.從犯罪主體而言。犯罪人一貫蔑視國家法紀,不遵守秩序,為惡鄉里,橫行霸道的;負有法定義務的人,為逃避履行義務,而殺死權利人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殺害他人的;集團或團伙殺人中的主犯,特別是涉黑涉惡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重要主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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