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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處分決定範文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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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曠工員工的處理決定
關於張佩佩未請假擅自離崗的處理決定
現有公司員工張佩佩(曾任職大王店店長),於2014年11月14日至11月19日,在沒有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六天。此員工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請銷假管理制度,給公司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影響,尤其嚴重影響了新開直營店即大王店的正常營業。
為嚴肅紀律,維護門店的正常營業,並確保公司相關規章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經研究決定,對張佩佩店長作出以下處理:
一、大王店由王宏春於2014年11月20日接管,並擔任店長一職;
二、張佩佩的工作由公司酌情另行安排。
請全公司員工認真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太原市寸草心便利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0日
篇二:職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職工違紀違規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約束機制,規範企業職工從業行為和 企業對違紀違規職工的處理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建)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鐵建所轄各集團公司、公司、培訓中心及其所屬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務關係的勞動者可參照執行);中國鐵建總部機關三總師副職及其以下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違紀違規,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四條 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
所造成損失和影響程度相適應。
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規、手續完備。
第一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種類為:
(一) 警告;
(二) 記過;
(三) 記大過;
(四) 降職、降級;
(五) 撤職;
(六) 留用察看;
(七) 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處分期限為:
(一) 警告、記過,6個月;
(二) 記大過,12個月;
(三) 降職、降級,18個月;
(四) 撤職、留用察看,24個月。
第七條 受到處分的企業職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選先進,不得授予任何榮譽稱號,不得晉升職務(含專業技術職務),不得列為後備幹部,不得提高級別和工資(薪金)檔次。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受到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應當減發或不發獎金。
(一)受記過及其以下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獎金減
半發放;
(二)受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不得發放獎金;
(三)受降職、降級處分的企業職工,按照實際降職、降級檔次,降低相應的工資(薪金);
(四)受撤職和受留用察看處分的企業職工,降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級及相應的工資(薪金)檔次,由所在企業安排臨時性的工作,根據其所在工作崗位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九條 對受處分企業職工執行職位禁入的規定
(一)企業職工受到降職、降級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與原任職務同級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工作。
(二)企業職工受到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與原任職務同級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工作。
(三)企業職工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其勞動合同手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條 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的,取消當年四好班子評選資格。
第十一條 在按照本規定作出處分之前已被免除職務,但依據本規定應當受到撤職處分的,要追處撤職處分;已調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其他職務的,撤銷現任職務。
擔任兩個及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給予撤職處分的,其所擔任的其他職務應同時撤銷。
對應當受到降職、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但又無職級可降、無職可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十二條 已受到留用察看處分,在留用察看期間,再次違反本規定並應給予處分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同時受到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種類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第十四條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強迫、唆使、引誘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或者恐嚇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七)阻撓、干擾組織調查的;
(八)在受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處分的;
(九)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的情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違規行為;
(二)主動檢舉他人違紀違規行為,情況屬實的;
(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主動賠償企業經濟損失的;
(四)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需要從輕、減輕處分的。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未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 企業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紀違規決定的,對共同參與人員,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並按各自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分別處理。
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對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因違反本規定給國家和企業造成資產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依據資產損失情況做出經濟賠償處罰。經濟賠償標準由各企業結合自身實際並參照相關規定自行確定。拒絕賠償的,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繳。
經濟賠償可從職工工資(薪金)、獎金(績效獎勵)、風險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經濟賠償後的實際工資性收入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處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應當依據本規定給予處分,下達處分決定。
(一) 處分決定下達後,要依法在三十日內將處分決定送達被處分人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親屬,並通過媒體予以公告。無法送達的,送達人員要做好相關記錄。
篇三:關於曠工員工的處理決定
關於
XX同志曠工的處理決定
現有公司員工XX,於2012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在沒有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無故曠工X天(周末不列入)。此員工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管理制度,給公司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影響。為嚴肅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公司相關規章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經研究決定,對李曉君同志作出以下處理:
一、扣除當月全勤獎金¥200元;
二、扣除當月5天基本工資共XX元;
三、罰款¥100元。
請全司員工認真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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