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異地執行拘留是否需要傳喚

2023年10月30日

- txt下載

  異地執行拘留是否需要傳喚?對此,異地執行拘留不需要傳喚,一般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會傳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下由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並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

  一、異地執行拘留是否需要傳喚


  不需要,對於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會進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行政拘留時間最長是十五日,合併拘留最長不會超過二十日,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日。法律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三、異地執行拘留怎麼進行


  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決定後,將被拘留人送交與被拘留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公安機關看管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當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與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轄區,則被視為異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級法院將其轄區內的重大執行案件指定其所管轄的下級法院執行(俗稱「交叉」執行)的過程中,這種人民法院與被執行人不在同一轄區(至少是不在同一縣〈市〉)而實施的司法拘留經常出現,只是不對被拘留人實行異地關押而已。大凡由上級法院決定「交叉」執行的案件,並不是沒有履行能力,而是被執行人在當地有些盤根錯節的關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法院判決的執行便成了越執越難,到最後變成無法執行。而上級法院之所以能決定「交叉」執行,其依據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實質為改變執行案件的管轄。在當前實行「交叉」執行的情況下,如果不允許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實行異地關押,法律的威懾力和執行效果將會大打折扣,甚至會造成司法資源的又一次被浪費。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