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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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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有四個,那麼具體的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為了方便大家能夠了解更多的相關法律知識,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幫助的。

  一、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三)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四)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總而言之,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


  (一)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我國《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說已經著手實行殺人;但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著手實行殺人。
  2、犯罪未得逞
  儘管我國刑法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達到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等等,但本人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較為合理,它能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而且能適用於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即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如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並未發生等。
  (二)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
  我國《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2、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促使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1)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2)出於對被害人的同情、憐憫,不忍加害被害人;(3)害怕將來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動機怎樣,不影響自動中止的成立。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此外,要求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必須達到足以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程度,例如李某想殺死其妻子,於是在飯菜內下毒,妻子吃後,腹痛難忍,李某惻隱之心頓生,遂將其妻送入醫院,但其妻在途中死亡,則李某雖然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但是他的行為並沒有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徵


  (一)犯罪未遂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視為犯罪未遂。特徵: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中止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關於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還想繼續實施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只是以沒有出現既遂結果為標準,並不要求沒有造成任何犯罪結果。以上是小編對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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