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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設監理合同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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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設監理合同1


  1工程概況
  山口水電站工程是新疆某河流幹流梯級開發的最末一級,主要承擔發電任務,其次是反調節任務。工程規模屬大(2)型,工程等別為II等。電站廠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築物的級別為3級。廠房採用壩後式布置,由主廠房、副廠房和開關站組成。採用3台機布置方案,總裝機為3×47mW,單機流量157.30m3/s。
  2建設工程監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為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周期長、結構複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非常多的特點。作為山口水電站監理部發電廠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項目管理中,將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工作貫穿始終,通過對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較好的實現了工程預定目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監理過程中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
  2.1合同責任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執行監理工作中,如果發現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時,嚴格按照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對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做好雙方的協調工作,發揮監理的指導作用。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監理部嚴格執行以下原則:一是檢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若與合同法條款規定相牴觸,建議業主對條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合同法規定;二是監理工程師在執行解釋時,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後排列順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錯;三是監理工程師對文件之間的歧義的解釋,不能隨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是對於固定總價承包項目,嚴格按照總價予以結算,不再吸納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觀理由,實屬各方應承擔的風險範圍;五是對於合同規定模糊之處,執行大局利益和業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慮,協調好多方面的關係。
  2.2工程進度的合理控制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審批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計劃,同時,嚴格按計劃進行監理,但是,對於承包商提出的組織施工方案,作為監理工程師不應過多干涉。特別是由於業主的某種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監理工程師應協助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①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②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③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④趕工費用和獎金,以及專用條款相關具體規定。
  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積極性。
  對於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嚴格按《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GF-20xx-0208)的條款區別對待,特別是如由於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超過專用合同規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工等任何干擾或阻礙,要認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決。
  2.3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項目時,嚴格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協助業主按期審批工程款,工程款項支付不搞官僚,找理由拖後支付,廠房監理過程中,未有滯後支付工程款現象,確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應得工程款,保證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對於業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還以及由於物價上漲、意外事件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防止造成甲乙雙方經濟損失。
  2.4工程的變更管理監理工程師要加強對工程的變更管理。對於由於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變使用功能、質量要求標準和產品類型;任何部分施工順序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要根據工程變更令,從提高工程效率出發,避免造成管理混亂。
  2.5工程分包的監理根據施工合同的通用條件規定,對於未經業主同意的分包項目,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對於業主同意分包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要按標準審核分包商的資質,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別是當承包商與業主對分包商的選用發生矛盾時,要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工程按質、按期、按量完成。對未經監理批准的分包商,監理應執行不准分包商進入現場施工之權利。
  2.6合同爭議與索賠管理
  2.6.1合同爭議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合同爭議時,作為建設監理,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解決:一是監理工程師主動協調解決;二是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請第三方調解解決;三是對調解不成的,則需通過仲裁或訴訟最終解決。本人查閱很多合同時就存在專用條款並無規定,但山口水電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約定,因此,監理工程師在協助業主簽訂合同時應提醒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共同接受的調解人,以便合同發生爭議時妥善處理。
  2.6.2索賠管理根據索賠的依據,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公正地判明責任方。施工合同索賠的成立條件是:
  ①與施工合同對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由於業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②不屬於承包商應承擔責任;
  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的通知和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在審核索賠條款時,應認真審核以下項目:
  ①對某一事件的影響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②承包商的取費標準是否正確、合理;
  ③分清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之間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現經濟黑洞。
  3幾點建議
  結合山口水電站廠房監理實踐存在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引起同行關註:
  ①重視金結、機電設備訂貨與土建進度不協調及滯後現象;
  ②重視金結、機電設備安裝與土建協調工作;
  ③重視材料供應;
  ④重視處理索賠及時處理。實踐證明,本文論述方面,工程監理中能夠引起重視,必將對工程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及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xx-0208第二版(20xx年版).
  [2]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工程招標及合同文件商務條款(合同編號:SKDZ-140101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施工建設監理合同2


  建設施工合同
  1.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於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2.《建築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
  (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的,並附有3個附件。
  4.《通用條款》不能完全適用於各個具體工程,因此,配之以《專用條款》對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5.重新檢驗(單選題)
  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暫停施工
  (1)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導致的暫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單選題)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後的善後處理
  9.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4種方式:(多選題)
  1)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 繼續履行
  10.試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的條件和程序(簡答題)
  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於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訂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都應通過招投標確定發包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及時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施工建設監理合同3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一份。
  業主: (簽章)
  監理單位: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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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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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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