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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國際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的發展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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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國際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的發展
從馬克思主義的普遍聯繫的觀點來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聯繫的,這就要求我們要用聯繫、發展的觀點來分析問題。因此,要全面、客觀的分析晚近時期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標準的新發展,就必須先了解整個國際投資領域中雙邊投資條約的發展,才能比較全面、客觀的分析中國雙邊投資條中的國民待遇問題。
(一)國際雙邊投資條約的新動向
以國際投資條約為主體的國際投資法的實踐大致肇事於20世紀50年代末。20世紀80年代之前國際投資條約以強化投資保護為中心目標,而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之後,國際投資條約以追求投資自由化為新目標。前一階段的投資條約模式以 “歐式”雙邊條約為主流模式,後階段以“美式”雙邊投資條約為典型代表(從數量上看,美國不是締結雙邊投資條約最多的國家,但其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是最大的)。[1]
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開始了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的旅程。從其簽訂的第一個雙邊投資條約可以看出:美國從一開始就堅持高標準投資保護與投資自由,1994年美國雙邊投資範本繼承了高保護標準原則並進一步提高了投資自由化水平;2004年,美國總結以往雙邊投資條約的實踐經驗,對其1994年的BI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範本作了修訂,發布了新的2004年BIT範本。這一範本是迄今美國高標準的投資保護與投資自由的雙邊投資協定的頂峰之作。以此範本為基礎,許多國家都接受了此標準,甚至有些發展中國家也接受了此標準而與美國簽訂了雙邊投資條約。
(二)國際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標準的實踐
在國際投資條約的實踐中,由於歷史或經濟等其它原因,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對國民待遇採取了不同措施。一些國家的雙邊投資條約中根本沒有國民待遇的相關規定,而有的國家則規定了國民待遇。不過,從各國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都 在雙邊投資約中加入了國民待遇條款。另外,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在給予外資國民待遇時也會存在許多差別。筆者從國民待遇給予的範圍不同,並借鑑其他學者的觀點,將國民待遇做出以下分類分析:
1.不完全的准入後國民待遇
不完全的准入後國民待遇是一種有限的國民待遇,即東道國在外資准入後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的同時保留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採取這種方式的國家的基本情況往往是:市場機制不完善,國家整體經濟實力較弱,本國的民族經濟經受不起外來強大競爭力的衝擊,使該國不得不運用國家宏觀政策給予這些產業或行業特殊護。1988年中日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標準就屬於此類。中國在雙邊投資條約中給予外資有限的國民待遇標準是符合當時中國的具體國情的。該協定規定:若因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需,可以對外資實行差別待遇。
2.完全的准入後國民待遇
國家締結雙邊投資條約時採取這種模式,主要是出於對該國經濟十分重要的產業或稚嫩產業給予例外保護的考慮。簽署此類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經濟實力比較雄厚,只是出於對國家重點利益的考慮,才做出了一些例外規定。這種雙邊投資條約中對國民待遇的表述往往採用“類似情況”或“不低於”;沒有地方政府措施的例外規定,在適用上不區分法律的和事實的兩種情況;同時,與其他條款如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國待遇條款一併使用。簽署這類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有英國、德國、法國等。[1]
3.不完全的准入前國民待遇
將國民待遇從准入後階段擴展到了准入前階段。它的適用範圍和方式都是被明確規定和限制了的,需要東道國的特別同意才可以適用。採用這種國民待遇標準的國家,其經濟比較發達,國內市場開放程度較廣,這就需要其本國的民族產業有足夠的實力來抵抗外資的衝擊。
4.完全的准入前國民待遇
這種以高度投資自由化為目標確立國民待遇標準的雙邊投資協定,通常都是在兩個經濟相當且經濟都比較發達的國家之間締結的。因為這種完全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將帶來很大的風險,必須要很強的經濟實力才能經受住。2002年,日本與韓國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第二款規定:在投資的設立、獲得、擴大、經營、管理、維持、使用、享有、出售及其它處分方面,每一締約方在其境內需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及其投資以不低於其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在類似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韓國近年來發展速度很快,從其與日本簽署這樣高標準的投資協定的一個側面就可看出韓國當前的經濟實力如何。但目前,願意簽署這種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還寥寥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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