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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功能的實現研究論述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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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功能的實現研究論述
(一)刑罰結構的現狀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它既可以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危害重大的軍人,可以附加剝奪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我國刑法學界一般將刑法按照上述次序排列起來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稱為刑罰體系,並且認為,“在這個刑罰體系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主刑與附加刑既明確區分又相互配合;既有重刑又有輕刑,排列次序由輕到重,互相銜接;刑種的數量適中,每一個刑種都有其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充分體現了我國刑罰體系的科學性。”筆者認為,刑罰體系的概念確實反映了刑罰方法的排列順序,刑法學者對我國刑罰體系的評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刑罰體系的概念不能反映這些刑罰方法的比例份額,不能反映這些刑罰方法相互聯繫的穩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也無從全面分析這些刑罰方法的功能。而用刑罰結構的概念和結構功能分析法來分析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種刑法方法,則不難發現,我國刑罰結構是以自由刑和死刑為中心的重刑刑罰結構。這主要表現在刑法規定的5種主刑全部是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的管制、剝奪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和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種財產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剝奪勳章、獎章、榮譽稱號等資格刑僅能附加於自由刑或死刑之後適用。在刑法分則中,15個條文規定了28種死刑罪名,對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期限不等的剝奪自由刑,其中,對相當一部分犯罪規定了無期徒刑,對絕大多數犯罪規定了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規定可以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僅有20個,其中可單處罰金的罪名僅有10個。如果說我國刑法典還體現了慎刑恤罰思想,那麼,刑法典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系列單行刑法則存在明顯的重刑主義傾向,這無論從根本上說還是在實際操作運用中,都不利於刑罰功能的有效實現。
(二)刑罰功能的實現
刑罰功能是刑罰結構的價值體現。刑罰結構決定刑罰的功能,刑罰功能又影響刑罰的結構。不僅不同的刑罰要素的組合狀態會產生不同的刑罰功能,就是相同的刑罰要素的不同的組合方式也可能產生不同的刑罰功能。
考諸人類社會不同歷史時期的刑罰結構,其類型大致有死刑和肉刑中心的刑罰結構、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刑罰結構、自由刑中心的刑罰結構、自由刑和財產刑中心的刑罰結構四種。我國刑法史學者蔡樞衡先生談到我國刑罰體系演變史時,曾經指出:“反映於上層建築刑罰史上也經歷了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隋唐至清以徒流體罰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等四個刑罰體系。”刑法學者儲槐植教授著眼於世界範圍內刑罰結構的嬗變,他認為:“從過去到未來,刑罰結構可能有五種類型:死刑在諸刑罰中占主導地位;死刑和監禁共同在諸刑罰方法中為主導;監禁在諸刑罰方法中占主導地位;監禁和罰金共同在諸刑罰方法中為主導;監禁替代措施占主導地位。第一種已成歷史的過去,第五種尚未到來,中間三種在當今世界中存在。死刑和監禁占主導的可稱重刑刑罰結構,監禁和罰金占主導的可稱輕刑刑罰結構。”這些不同類型的刑罰結構分別執行著相應的刑罰功能。如死刑和肉刑中心的刑罰結構執行著刑罰報應和威懾功能,是刑罰威嚇模式時代盛行的刑罰結構。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刑罰結構則可能執行刑罰報應和威懾功能,也可能執行刑罰報應、威懾和教育改造的功能(視自由刑的內容和執行方式而定)。自由刑中心的刑罰結構可能主要執行刑罰的矯正功能,也可能同時執行刑罰的威懾與矯正功能(視自由刑的內容、刑期和刑罰結構其他刑罰要素的種類而定)。前者是實證派刑法學倡導的刑事矯正模式盛行時存在的刑罰結構,後者則以美國七十年代以後以威懾和矯正二元價值目標導向的刑罰結構為其典型。至於自由刑和財產刑中心的刑罰結構則廣泛地存在於社會防衛運動影響下的歐洲各國,主要執行社會復歸和社會防衛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隨著西歐和北歐各國刑事政策的進一步人道化和科學化,這些國家的刑罰結構甚至出現了非自由刑化的趨勢,自由刑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監禁刑替代措施在整個刑罰結構中的地位日趨突出,刑罰結構正在向自由刑替代措施中心的刑罰結構演變。刑罰結構制約刑罰功能,
通過調整刑罰結構,使刑罰要素的設置合理,刑罰結構的內部關係協調,就可以完善刑罰功能,為實現刑事控制的目標創造一個良好的刑罰機制內部環境。借鑑外國刑事立法例中有益的作法,筆者認為:通過以下幾點具體的做法,可以使刑罰功能得到進一步的發揮,從而體現刑罰的終極價值。
1.借鑑各國刑法中的社區服務,設立社區服務這一新的刑罰方法。
“社區服務,就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 增設社區服務這一刑罰方法,可以使社會或被害人從犯罪人的公益勞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同時也可以加強犯罪人的公民義務感和社會責任感,緩和社會對犯罪人的義憤和責難,改善犯罪人的社會形象,更可以避免將輕微罪犯投入監獄所可能產生的負作用,並且不需要國家額外地支出刑罰成本,符合刑罰經濟原則,符合刑罰社會化、開放化的改革潮流。筆者認為,社區服務是對輕微罪犯適用的比較理想的自由刑替代措施。筆者設想,社區服務的期限以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宜,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一年。社區服務由公安機關委託犯人所在社區組織監督執行。這樣就能夠更有利於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的實現。
2.完善罰金刑制度
所謂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的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作為刑罰體系的一種,罰金刑的完善同樣有利於刑罰功能的充分實現,從而更好地達到刑罰的目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的罰金刑進行改革,以充分實現刑罰的功能。
(1)擴大罰金刑的適用範圍。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罰金僅適用於貪利性犯罪和個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適用範圍過於狹窄。我們主張,借鑑當今世界各國擴大罰金刑適用範圍的經驗,對過失犯罪、所有貪利性犯罪(包括法人犯罪、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其他具有圖利目的或動機的犯罪)以及一部分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都規定可以適用罰金刑。
  (2)完善罰金數額的確定原則。通覽世界各國刑法,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有普通罰金制、比例罰金制、無限額罰金制和日額罰金制四種。我國現行刑法典關於罰金數額的規定可以歸入無限額罰金制,但近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單行刑法有的已經採用了普通罰金制和比例罰金制。我們主張廢除現行刑法典的無限額罰金制,在確定罰金數額時,首先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並斟酌罪犯的支付能力決定罰金的數額;其次應當區別犯罪的性質選擇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對貪利性犯罪一般應當採用比例罰金制或普通罰金制,對過失犯罪和其他非貪利性犯罪應採用日額罰金制。
  (3)改革罰金刑的適用方式。縱觀各國刑法例,罰金刑的適用方式共有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和附科罰金五種。而我國刑法僅規定可以選科和併科,適用方式比較單一。我們設想,在修改刑法時,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對危害不大的過失犯罪專科罰金,對一般過失犯罪和輕微故意犯罪選科罰金,對其他犯罪併科罰金,並在刑法總則中規定易科罰金制和附科罰金制,將有助於充分發揮罰金刑的功能,有效地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防止犯罪分子在圖利犯罪得逞後,僅受自由刑的處罰,而在經濟上撈取便宜。
3,完善資格刑
我國刑法規定的資格刑制度相對比較落後,僅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和剝奪勳章、獎章、榮譽稱號三種資格刑,且在刑罰結構中僅處於附加刑的地位。其適用面很窄,不具有普遍意義。只有剝奪政治權利,才具有普遍的使用效力,而剝奪政治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曾作為一種專政措施,這種資格型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從某種程度上說,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因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我國的資格型:(1)增加一些新的資格型內容,(2)合併某些資格型的內容,(3)明確規定某些資格型的適用條件,(4)實行資格型的分立制等。
多樣化的刑罰方法是刑罰結構存在的前提。但獨立、分散的多樣化的刑罰方法如果不按照一定的內在邏輯定型即關係狀態有機組合,仍然不能構成一個協調有序、功能運行正常的刑罰結構。這樣,刑罰的各種功能就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刑罰功能也就難以有效實現,系統論也告訴我們,在系統的要素相同的情況下,各要素按不同的關係狀態進行配置,將組成不同的結構,而結構的改變將使系統的性能隨之改變。因此,在刑罰方法的多樣化設計的基礎上,對刑罰要素進行合理配置、使之比例適當的關鍵,就是要根據刑事控制目標的要求確定各種刑罰要素的關係狀態。我國刑事控制的目標模式是威懾與矯正並重。這就要求在刑罰結構中,威懾性的刑罰要素和矯正性的刑罰要素以及兼有威懾性與矯正刑的刑罰要素在比重上要保持平衡,形成彼此銜接、功能互補的嚴密的刑罰結構。只有這樣,才有利於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真正實現刑罰功能,體現其價值。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罰結構的合理設置對刑罰功能的實現是有著關鍵作用的,只有合理的刑罰結構設置,才有刑罰功能的充分實現,以達到刑罰存在的終極價值。因此,在刑罰的體系建構,要充分重視諸刑種的合理設置,是刑罰個要素在最合理的建構體系中最大程度的發揮作用,這樣,刑罰的功能才會得到充分的實現。
(三)刑罰功能的實現對刑罰的意義
刑罰的存在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社會發展需要刑罰,由此可見,刑罰存在之於社會是十分重要的,要充分體現刑罰存在的價值,就必須使刑罰的功能得到全面的發揮。如果說刑罰目的的實現是刑罰存在的根本意義所在,那麼刑罰功能的實現則是決定這一根本意義能否體現的終極要素,因此,刑罰功能的實現是非常重要的,刑法功能是刑罰存在的命脈,刑罰功能的實現對刑罰存在之價值有著決定性的意義,因而,在刑罰結構的設置中,要在最大程度上利於刑罰功能的實現,只有刑罰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刑罰才能擁有其本身應有的價值意義。 刑罰與犯罪一起構成了刑法的兩大基本範疇,可見刑罰在刑法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樣,刑罰功能的實現在刑罰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德國著名法學家椰林說過,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但是,刑罰自誕生以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在經歷了嚴重的社會現實挑戰和理論上的詰難以後,仍然作為世界各國對付犯罪的主要方法,表明其所發揮的作用是無法取代的。如果,刑罰功能能夠得到充分的實現,那麼就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刑罰的作用。刑罰功能的實現之於刑罰是極其重要的一個因素,因此,我們要充分重視刑罰功能的實現這一問題,建構最為合理的刑罰體系,以最有利於刑罰功能的實現,從而體現刑罰的價值。
結語
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所直接產生的社會效應,如威懾功能、安撫補償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這些社會效應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犯罪人的效應,二是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效應。
刑罰功能是刑罰的命脈所在,刑罰功能的實現決定著刑罰存在的價值意義。 筆者認為,刑罰改革應當在以社會現狀為基礎,依據刑罰的目的而進行,對現行刑法中的刑罰的缺陷加之修改,加快刑罰的結構改革,使刑罰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發揮,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從而體現刑罰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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