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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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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成都市溫江區貝貝樂。
第二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鄒露爽,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是:本著「關愛每個孩子,為了每個孩子的宗旨,把幼兒園辦成孩子受益,家長滿意,社會認可的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三段338號,郵政編碼:611139。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60 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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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的全日制幼兒園。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正職)和確認由主要負責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園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5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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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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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如未進入理事會的,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產生機制採取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視情派遣及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或更換相結合。
本單位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或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登記機關報告;
(三)當本單位董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登記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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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員工(職工)大會制度,員工(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職工培訓計劃; 審議財務預決算;
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鄒露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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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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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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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日召開董事事會,會議應到5人,實到5人,實到人數超過董事總數2/3,符合章程規定,經大會表決,5人同意,0人反對,0人棄權。
參與表決的全體董事簽名:
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會人員簽字:
2015 成都市溫江區貝貝樂幼兒園 年2月28日
第二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成都高新區林之愛環境保護公益發展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馬麗,利用非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不超過投資的1/3)、自願舉辦、從事公益慈善類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是:保護自然環境,關愛貧困兒童。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區(市、縣)紫瑞北街20號,郵政編碼:610000。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1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3萬 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環境保護 ;
(二) 貧困兒童救助 ;
(三) 關愛老人 。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5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5-25人;特殊情況設定3年或4年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正職)和確認由主要負責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臵;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工作計劃、預決算和總結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
3 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臵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如未進入理事會的,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4人 。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產生機制採取由登記管理機關派遣和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或更換相結合。
本單位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4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登記機關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登記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馬麗 。 〔法定代表人一般為舉辦者、理事長或主要負責人擔任〕
5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6 第二十九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
7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與表決的全體理事簽名:
出席會議的全體監事會人員簽字:
第三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
菏澤市佃戶屯鄉村旅遊服務中心
第二條性質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機關菏澤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 菏澤市開發區佃戶屯辦事處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丁友庫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 30000 元;出資者: 丁友庫,金額 30000元。 第九條本單位業務範圍:,
(一)科學編制佃戶屯鄉村旅遊發展及生態園的整體規劃,健全完善佃戶屯鄉村旅遊服務體系,建設維護佃戶屯鄉村旅遊信息系統平台,制定佃戶屯鄉村旅 1
游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佃戶屯鄉村旅遊各經營主體服務培訓,策劃組織佃戶屯鄉村旅遊節等活動,統一為遊客設計佃戶屯鄉村旅遊產品,為遊客進行現化農業知識及農村傳統文化的普及,受理遊客投訴;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戶屯鄉村旅遊記念品,統一對外宣傳推廣佃戶屯鄉村旅遊,制定佃戶屯鄉村旅遊各經營主體的參考價格,建立佃戶屯鄉村旅遊的考核機制;
(四)為政府提供發展佃戶屯鄉村旅遊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對本單位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內部機構設置;
(八)罷免增補理事;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 兩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行 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議,應於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六條出席理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該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有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院長、校長、所長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員;
(七)主持本單位每年的檢查工作,寫出上一工作報告,於每年5月31日前主動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 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和主任、院長、校長、所長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 4
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庫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和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民辦(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務範圍,能夠有別於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務範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民辦(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務範圍,能夠有別於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務範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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