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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流程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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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時候勞動者受到工傷之後,往往自己的勞動能力會受到影響,那麼你知道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流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流程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流程:
  申請複查的主體與申請原鑑定的主體大體一致,都有工傷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不同之處在於,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申請複查,但在一開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保險經辦機構並不在申請主體之列。
  申請複查鑑定有時間規定,必須在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提出。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鑑定委員會作出,因此複查鑑定的受理機構就必須是比設區的市級更高一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鑑定機構。

  二、什麼人能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有權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申請人主要包括: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此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變化,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職工勞動能力的減弱或喪失,有可能導致由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沒有了生活來源,同時增加了護理工傷職工的負擔。通過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改變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使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減輕護理照顧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的經濟負擔,因此職工的直系親屬也有權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經辦機構。

  三、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情形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後,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複查鑑定。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鑑定委員會可以進行複查鑑定。
  未經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時,鑑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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