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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被套用應向誰討回罰款?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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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郭某下崗後購買了一輛麵包車用於出租。2008年1月31日,郭某被通知到交警部門,稱其曾多次駕駛汽車闖紅燈。由於郭某否認,交警部門遂當場向郭某播放了交通攝像燈所作實時記錄,發現的確有一輛與其車牌號碼相同的麵包車分別五次闖了紅燈。郭某覺得一時難於講清,加之已聯繫好的客戶一再催她上路,便向交警部門交納了罰款。事後,郭某得知駕駛闖紅燈的是一個叫李某的人,是他通過非法手段偽造了郭某的車牌號碼。郭某遂向交警部門索回罰款,卻被拒絕並建議其去找李某。然而,李某又稱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書中,罰的是郭某而不是他,甚至吹噓或許憑他的面子,還不會被罰款,起碼不會是那麼多。
[案情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郭某無權向李某索賠。理由是汽車牌照是交通管理部門對運營車輛頒發的一種識別標誌,屬於行政管理手段,車牌號碼本身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李某盜用郭某車牌號碼損害的是公共利益,郭某的損失來自交警部門的誤罰,而非李某盜用車牌行為本身所直接引起。因此,李某雖應受到有關部門查處,但郭某隻能要求交警部門退款。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郭某有權向李某索賠。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汽車牌照具有行政管理手段和所有權憑證雙重屬性。一方面,發放車牌號碼的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管理、規範交通秩序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手段,車牌號碼的確具有行政管理上的車輛識別標誌性質;另一個方面,我國對汽車所有權流轉管理所採取是「登記主義」模式,沒有頒發權屬證書的公示形式。在這種情況下,頒發車牌號碼已不僅僅是規範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也當然地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權屬確認和權屬公示性質。即汽車牌照屬於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和所有權憑證,具有財產性的利益。據此,郭某的車牌號碼不但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個人財產利益。
  2、汽車牌照可以作為侵害物權的對象。儘管車牌號碼本身只是一個價值標籤、不具有積極的財產價值,但並不能排除它具有一種消極的財產價值。因為交警部門是依據車牌號碼來確認是哪一輛車違章,即是根據車的「戶口」來查車,是對違章車輛給予區別的一個符號,車牌號碼的真、偽與給予的符號區別並無實際意義,接受處罰的歸根到底只能是駕車人或車主。也就是說,車牌號碼直接影響著車輛所有權人的物質利益,成為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李某套用郭某的汽車牌照,已給汽車牌照所代表的車帶來了多一重的、不必要的風險,直接影響著郭某的物質利益。
  3、郭某的損失與李某的侵權,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案情結果]
郭某有權向李某索賠。
[相關法規]
汽車牌照具有行政管理手段和所有權憑證雙重屬性。一方面,發放車牌號碼的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管理、規範交通秩序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手段,車牌號碼的確具有行政管理上的車輛識別標誌性質;另一個方面,我國對汽車所有權流轉管理所採取是「登記主義」模式,沒有頒發權屬證書的公示形式。在這種情況下,頒發車牌號碼已不僅僅是規範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也當然地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權屬確認和權屬公示性質。
汽車牌照可以作為侵害物權的對象。儘管車牌號碼本身只是一個價值標籤、不具有積極的財產價值,但並不能排除它具有一種消極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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