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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轄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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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的種類
一、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移送管轄需要注意兩點:
(一)移送管轄的條件
移送管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移送法院已經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3)受移送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程序問題
由於移送管轄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斷問題,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就可以將該案件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轄需要注意兩點:
1、移送的次數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認為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將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這裡的上級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級法院。也就是說,在判斷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做法是否正確時,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法院以認為自己對已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為由進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確的;但是,第二次以後的移送管轄做法均是錯誤的。
2、管轄恆定問題。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以受理案件時有無管轄權為標準,即受理案件時有管轄權的法院受案後,根據管轄恆定原則,其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以及行政區劃變更的影響。可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管發生了怎樣的情況變化,都可以繼續審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書。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於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具體包括: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起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轉移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一種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自下而上的轉移
自下而上的轉移有兩種:一是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某案件不適合由自己管轄時,可以經上級人民法院同意而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案件,即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審理更合適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提審。
(二)自上而下的轉移
自上而下的轉移,即上級人民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雖然都屬於裁定管轄,但是,管轄權轉移主要是在具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進行管轄權的協調,以補充級別管轄;而移送管轄則是為了保證管轄權行使的正確性,以補充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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