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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簡易程序法院會去取證嗎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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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簡易程序法院會去取證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證據由原告提供,法院的責任是審查證據是否合法,是不會主動去取證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起訴證據包括哪些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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