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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的思考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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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在辦理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自偵案件時,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作出逮捕決定,難以抵禦說情風,不作逮捕決定,又可能造成自偵部門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基層院自偵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不僅能夠改善基層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的外部環境,緩解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還有利於加強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同時也便於上一級院在本地區形成較為統一審查逮捕執法尺度,從而避免了尺度不統一、寬嚴不適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級」與以往的「備案審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強監督,提高案件質量。但在自偵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的模式下,市(分)院偵查監督部門與基層院自偵部門在一些案件的認識上會出現不一致的情形。
一、基層院自偵部門與上一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個案認識不一致的原因
基層院自偵部門與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在部分案件上可能會出現認識上的不一致,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觀方面的原因。
客觀方面的原因:自偵案件,尤其是貪污賄賂案件的證據構成主要是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具有可變性,犯罪嫌疑人、證人主要是根據事後的回憶來陳述案件事實的,且都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供述、陳述時大都「趨利避害」),言詞證據之間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點,「一對一證據」也大量存在。由此以來,自偵部門和偵查監督部門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認識也就不同,對有無逮捕必要的認識也同樣會產生不同認識。
主觀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自偵部門和偵查監督部門在執法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案件數量是考量自偵部門工作業績的一個重要方面,偵查活動中難免會「先入為主」、「有罪推定」。而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必須奉行「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相當時利益歸犯罪嫌疑人」的執法理念,這樣一來,把關嚴了,一旦作出不捕決定,自偵部門往往會有一些誤解。
2、自偵部門承辦人在取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注重收集言詞證據,不注意收集其他不可變證據,注重收集有罪證據,而忽略無罪辯解。有的承辦人對無罪辯解沒有問到位或不記錄、不入卷,一旦偵查監督部門承辦人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出現無罪辯解(或者翻供),自偵部門承辦人往往認為偵查監督部門承辦人在徇私、徇情,進而造成誤解。
3、偵查監督部門承辦人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少數承辦人閱卷不細,證據列舉不能夠反映案件全貌;在提審犯罪嫌疑人時,事先沒有制定訊問提綱,導致訊問的針對性不強、抓不住重點,排除不了證據之間的矛盾點,起不到提審應有的效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一些對案件上的認識問題,不能夠很好地與自偵部門承辦人溝通,並要求自偵部門在審查逮捕期間進一步完善有關證據。
當然,也不排除案件到上一級審查逮捕時,排除了基層的外界壓力,但又產生了新的人情因素、新的壓力,給案件的依法辦理帶來新的困難。
二、基層院自偵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後如何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
1、市(分)院偵查監督部門和基層院自偵部門應加強溝通。自偵部門辦案,主要靠激情,增加辦案數量是動力;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要更多的靠理性,錯捕追責是顧慮。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本地區案件數量和質量的共同提高,都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檢察職能。因此,在目標一致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加強溝通,使執法理念更好地磨合,做到激情和理性的統一,這樣就能夠更好地避免分歧和誤解。對於市(分)院偵監部門經審查,擬不捕或建議撤回提請的案件,如果同基層院自偵部門意見分歧較大,可通知基層院自偵部門的承辦人、分管領導參加討論,便於及時消化處理不同意見。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提交市院檢委會討論決定。
2、基層院自偵部門應強化對提請逮捕前的證據梳理與把關,避免盲目提請。基層院自偵部門可確定一名業務素質強的人員,在提請逮捕前對現有證據材料及案卷總體情況進行審查把關,其職責類似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的職責(有的基層院設立了「案管中心」)。自偵部門在進行報捕前的審查時,還可邀請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這樣,一方面能夠提高上一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過自行把關,並進一步考量罪與非罪及逮捕之必要性,從而避免盲目報捕,降低自偵案件的不捕率。對於構罪但無逮捕必要的,經此環節的審查後,就不再提請逮捕。
3、要維護上一級院作出的逮捕(不捕)決定的權威。對於逮捕決定,應無條件地執行,如需要變更強制措施,必須書面通知市(分)院偵查監督處,偵查監督處也應主動對捕後案件實行跟蹤監督。對於不捕決定,在執行決定後,可以根據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的不捕理由及補充偵查意見,進一步補充有關證據,如補充證據後達到了逮捕要求,可重新提請。
4、以業務素質的提升促案件質量的提高。市(分)院自偵部門應發揮業務龍頭作用,在加強對基層院自偵部門辦案人員業務培訓的同時,加強對偵查工作的指導和引導,使證據的收集更加全面、客觀、合法。市(分)院偵查監督部門在案件上提一級後,審查逮捕工作量明顯增大,對人員數量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通過崗位練兵、業務培訓等各種渠道,提高偵查監督能力,進而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和工作效率。具體工作中,既要嚴格審查把關,防止出現錯捕,同時又不能人為地拔高逮捕條件,避免出現該捕不捕、貽誤偵查、妨礙訴訟的情況。
三、自偵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與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銜接
在自偵案件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的模式下,對於逮捕決定,自偵部門在交付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決定的同時,告知職務犯罪嫌疑人如不服逮捕決定,可以提起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在自偵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的模式下,應由基層院自偵部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不服逮捕決定可提起人民監督員程序的權利,並將有關材料轉交上一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應由上一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會同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本院人民監督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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