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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四期」期間享有的權利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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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四期」期間享有的權利
(1)月經期的保護
月經是婦女一種正常的生理現象。月經來潮時出現的生理變化,使婦女正常生理防禦能力暫時破壞,身體抵抗力減弱,若不注意衛生,就會引起月經病或其他婦科病。在月經期間,女性機體活動能力發生一定的變化,生理波動也較大,使她們的作業能力有所下降。所以,對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是婦女「四期」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除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還應建立女職工月經卡。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
(2)懷孕期的保護
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工資照發;懷孕7個月以上,單位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單位不得以女工懷孕為由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3)產期的保護
女職工分娩時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哺乳期的保護
哺乳期是指女職工生產後,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予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746千卡/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於重強度勞動)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哺乳嬰兒滿周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到兩個月。其他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期。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的合法利益,不按以上規定執行。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法責令用工單位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從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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