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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製作要點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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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日期、人民法院印章等。
一、案由
案由部分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的規定,一是要明確表明案由屬於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哪一種;二是可以確定具體案由的,要具體寫明;三是案由的確定,應當以本院立案庭審查確定的案由為依據,直接引用;四是對於一、二審案由不一致的,如必須調整可在「本院認為」部分作調整。此外,對於案由的確定一般只作形式要件的審查,不作實質內容考慮。
二、當事人主體資格及委託代理人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和住址。如果當事人有兩處以上住址的,應當以其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為準。
2.當事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名稱、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主要負責人的名稱、職務。
4.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個人合夥的,在表述上應有所區別。一是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當事人,並註明其是該字號的戶主。對於戶主內容的表述,與「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內容一致。二是起字號的個人合夥,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三是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伙人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其表述內容與「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內容一致。四是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被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5.委託代理人的表述。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的,只寫明律師的姓名和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即可;公民作為委託代理人的(包括當事人的員工作為代理人),其表述內容與「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致。
三、當事人訴訟請求
1.作為一審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事項應逐項表述;屬於被告或者第三人答辯的內容可以進行概括描述;對於雙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爭議事實和理由部分內容可歸納概括。對於一審案件的證據,在訴訟請求後逐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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