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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自治區屬國有工業破產企業職工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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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文號: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經貿委和財政廳《關於自治區屬國有工業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事關國有企業改革與脫困目標的實現,事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關我區改革與發展事業的順利進行。為了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針、政策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一、企業自宣布破產之日起,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及其勞動關係亦同時終止。破產期間尚未安置的職工的生活費,按當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由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渠道暫先墊付。墊付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不再代繳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二、破產企業職工在企業宣布破產前勞動合同期限已滿,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並按照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標準,每滿1年享受1個月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破產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領取了生活補助費後,可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三、破產企業自宣布破產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自治區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8%(其中離休人員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標準,以10年計算,一次性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為5至6級的職工,可以作為退休職工安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因工緻殘退休人員的工傷醫療費,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標準,以10年計算,一次性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四、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職工,也可以參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按實際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後,可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五、破產企業尚未達到提前退休條件且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職工,願意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一次性安置費標準按照自治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的工齡計算,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乘以工齡段係數(1-10年工齡為1.1,11-20年為1.2,21年以上為1.3,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但最高不得高於自治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自謀職業職工在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後,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六、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自謀職業領取了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安置費後,原養老保險關係依然保留,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退休費。凡不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年限,相應扣減退休後的養老金。職工檔案交當地勞動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託管;續繳養老保險及辦理退休等手續可由勞動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代為辦理。七、破產企業職工被國有企業、單位重新接收安置就業的,應當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確立勞動關係,職工工齡連續計算,但不享受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費。八、企業職工在破產程序終結前要求轉移工作單位的,可以辦理轉移手續。九、在企業破產程序終結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予以足額補繳。十、破產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照現行規定的因工和非因工死亡的標準,每人一次性發給60個月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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