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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下)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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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社會快速發展與污染加劇、自然資源減少相伴隨,現有法律沒有很好的協調經濟與環境的關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上提出,環境保護要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只有在法律、財稅、金融、信貸等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於環境保護的體制,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規範,才更能產生持久而深刻的影響。同時,環保部門的各項監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實並產生強有力的作用。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可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一)加快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與順暢我國已基本形成的環境體系偏重於污染後的治理,未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到實處。法律上雖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許可證等一些預防性制度,但這些制度本身的規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規,並且也有濃厚的末端控制痕跡。如,污染者負擔」原則中對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強調直接排污者,實際也是強調末端控制」,將環境保護責任施加於末端」,施加於污染物的處理、處置,不利於清潔生產」戰略的展開,難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對原料、技術、工藝等生產環節。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狀況,當務之急應著眼於:1,在現行《憲法》中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經濟、社會的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緊密聯繫的,他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自然憲章》就指出: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賴於自然系統的功能維持不墜,以保持能源和養料的供應。」2、重新審視《環境保護法》。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定已達20多年之久,經過幾十年的施行,已與當今環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應儘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又要促進經濟發展,兩者之間的平衡很難把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後一目的占據了優勢。有鑒於此,應明確環境保護法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與自然和諧」。建議以人與自然和諧」替換原第1條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2)確立有效的政府環境責任制度體系,建立細化、可操作的責任追究機制。(3)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保證環境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4)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擴大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範圍。(5)賦予公眾環境訴權,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6)加大處罰力度,賦予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限期、限產、停排、查封、扣押、沒收),提高法定罰款上限(最高為100萬元)。3,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地位和其它單行法規的修訂。(1)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從源頭防治污染的關鍵,卻勢單力薄,收效甚微,環評範圍狹窄。而放眼國外,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將該制度擴展到戰略層次。80年代末,戰略環評開始為全球廣泛接受,作用於戰略實施全過程(政策、計劃、規劃、項目),新的環評體系逐漸形成。如今,美國政府已經編制了好幾百部戰略環境影響報告」。而在我國如影視拍攝、自然保護區及名勝古蹟的參觀遊覽活動等,在目前都尚未納入。不過,在地方法規中曾有一次不錯的嘗試。如2006年5月,黃山市依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黃山風景區管理條例》規定,在黃山境內景區拍影視劇必須先進行環境評估和論證,否則將被禁止拍攝。(2)環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存在不足,客觀上有鼓勵建設單位違法之嫌。(3)部分單行法規急需修訂。如《水土保持法》1991頒布、《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頒布,都早已不能適應現今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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