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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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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後,對於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的選擇的爭論又有上升的趨勢。一部分學者對這部法律讚不絕口,還有一部分對於學者對於這部法律的頒布則表現出擔憂,這部法律的頒布意味著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在短時期內是不可能的了,而這部法律由於殘缺不全導致適用時會產生諸多問題。鑒於此,自90年代初始學者們就開始不斷倡議推進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20多年過去了,學者們的努力換來的是一部讓人感情複雜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由於這部法律頒布時間倉促,內容有限,法律體系不夠全面系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必然遭遇諸多尷尬。儘管已經有專門的國際私法立法,但又不能解決所有涉及國際私法的相關法律問題,甚至很多學者也認為,這部法律就是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無需另外再進行編纂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包括立法機構也基本持該種觀點。在這種情形下,論證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糾正一部分學者錯誤的認識,以正視聽,另一方面就法典化的緊迫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述,給我國的立法機關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議,對於中國推進國際私法法典化起到一個推動作用。
因此,本論文重點不在於如何完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而在於著手推進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儘管這個選題自上個世紀90年代就已經有人研究,但20多年的時間沒有任何實質的推進,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的新形勢下,再次研究該選題就具有相當重要的實踐性意義。
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前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現狀與不足
自《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後,對於各種立法模式之爭漸趨於平靜,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進程也暫告一段落。但這也只是表面的平靜,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著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不會制定國際私法法典,許多贊同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應走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道路的觀點的學者在失望之餘,依然對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化抱有一線希望。而這希望正是來自於這部法律的頒布。雖然《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在立法模式上向前邁進了一步,但它並不代表我國國際私法已實現法典化,因為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法典化應是將我國現行有效的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衝突規則進行統一編纂,最終形成一部國際私法法典。這一法典編纂過程意味著清理和廢止舊的、不合時宜的衝突規則,同時使新的更為合理、全面和完善的衝突規則變成制定法規則,因而也是衝突規則的現代化過程。①很顯然,目前的這部《法律適用法》並沒有真正實現我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化的目標。
在《法律適用法》出台之前,為與我國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立法體系相適應,我國國際私法採取專章、專篇系統規定國際私法為主,以有關單行法中列入相應國際私法為輔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即有關國際私法的立法如以專章、專編的形式的《民法通則》第8章、《民事訴訟法》第4編中的規定,以及涉及不動產、合同、侵權行為、結婚與離婚、扶養、遺產繼承等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包括訴訟法與仲裁法,而這些立法的形式均是以單條規範的形式分散在《合同法》、《繼承法》、《收養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海事特別程序法》等單行法中的國際私法的規定。這一立法模式導致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體系不完整、不系統,且存在明顯的缺陷與不足,即如同黃進教授指出的有關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不系統,不全面,不具體,不明確,不科學。
不系統,是指有關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散布在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規之中,不僅分散而且不便於統籌兼顧,,難於作出統一的規定。不全面。是指由於有關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散布在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規之中,所以,它們不可能突破該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去規定其他的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只可能在該法律法規適用的範圍作出有限的規定。同時,由於在一些民事領域,中國即使有比較系統的專門立法,對相關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也未作規定,如侵權法、物權法。不具體。是指儘管有關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已涉及到民事關係的大的方面,但對許多具體問題沒有加以規定。比如說,在現行的規定中,有不動產所有權法律適用的規定,但沒有動產所有權法律適用的規定;有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法律適用的規定,但沒有中國人之間在國外結婚以及外國人之間在中國結婚的法律適用的規定。不明確。是指部分規定不精準、不周延、不嚴密,容易引起歧義不科學。是指其中有一些規定不科學。比如說,《民法通則》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不僅將外國法律,而且也將國際慣例作為可依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排除的對象。
由此可見,在《法律適用法》出台以前,多層次的立法體系、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導致我國在涉外民事關係立法上存在諸多缺陷與不足。而這種不足與缺陷是無法與我國日益增多的涉外民商事交往相適應的,尤其是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問題就更多的凸顯出來。因而,制定一部統一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就顯得尤為迫切。
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主要內容及頒布後的中國國際私法面臨的困境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審議通過《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我國關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首部單行立法,是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問題的基本法,在立法結構上,法律適用法採用了民商分立的模式,結構相對來說比較完整。該法設總則、分則、附則,共有8章52條。其中第1章總則部分是一般規定,包括立法宗旨、調整範圍、意思自治原則、強制規定的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最密切聯繫地、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識別、外國法律的範圍及外國法律的查明等方面的內容;第2-7章是分則部分,分別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比如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物權關係、涉外債權關係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關係等,第2章為民事主體的規定,主要規定了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人格權、法人、代理、信託、仲裁、自然人的國籍、經常居所地法律等法律適用的規則;第3章是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分別有結婚的條件、結婚的手續、夫妻人身關係、夫妻財產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收養、監護等方面的法律適用規則;第4章規定的繼承的法律適用規則,有法定繼承、遺囑效力、遺囑方式、遺囑管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等方面的法律適用規則;第5章為物權的法律適用規則,有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運輸中動產物權、有價證券、權利質權等方面的規定;第6章為債權的法律適用規則,規定了合同、消費者合同、勞動合同、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網絡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適用規則;第7章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適用規則,主要有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內容、智慧財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第8章也是最後一章是附則部分,規定與過去法律的關係和施行時間的規定。
由此可見,該法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做出了相對來說比較完備的規定,分別涉及到外婚姻家庭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物權關係、涉外債權關係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關係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同時還整合了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將有關國際私法的立法如以專章、專編的形式的《民法通則》第8章的規定,以及散落在《合同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單行法中散見的單條規範的形式的國際私法的規定整合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這些立法涉及結婚與離婚、扶養、遺產繼承等方面的婚姻家庭關係以及不動產、合同、侵權行為等物權、債權及侵權關係領域。但是對於《民事訴訟法》第4編中對於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及《仲裁法》中的涉外仲裁的規定並沒有整合在該部法律中;同時也沒有將《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中的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定統一收納進《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因此讓大家感到很遺憾的是,該法並沒有規定在涉外民商交往中非常重要的涉外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涉外票據關係、涉外保險關係、涉外海事海商關係以及涉外民用航空關係等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依然還是缺失,這樣在適用過程中依然還是存在諸多問題。從該法頒布後,可以發現,黃進教授提出的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不系統、不明確、不全面、不科學、不具體的缺陷依然沒有完全消除。如沒有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關法律適用的規定納入到該法中來;未將同屬國際私法規範的管轄權、外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程序性規範納入其中等。黃進教授也指出,在結構體系和邏輯順序方面有不當之處,如智慧財產權一章不應放在債權之後,而應放在物權一章之後,債權一章之前。又如,將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放在民事主體一章內規定也是不恰當的。而且,章內條文順序安排、邏輯結構也有問題,有調整的空間。
本來寄希望於這部法律的學者們也發現,這部法律也沒有解決它出台前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的問題,反而是讓對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應走法典化的道路的學者們更加失望,一方面是對這部法律的失望,因為它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立法問題和適用問題,另一方面是對中國國際私法立法走法典化的道路的夢想徹底破滅。因為這部法律是一部專門立法,且在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即使就是這部法律出台,都已經是費盡周折,才最終出台,如果想要在這部法律之外,另行再編纂中國國際私法法典,不說不可能,但在短期內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和實現的目標。更何況還有學者及國家立法機關認為這部法律就已經是可以作為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了。
三、國際私法立法模式、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模式應走法典化的道路及相應的體例設計
國際私法立法的第一階段是分散式立法。這是國際私法立法技術發展的第一階段。採用這種模式的立法以法國1804年制訂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法國民法典》的分散式立法雖然有著適用簡單的優點,但是也有著天然的缺點,如系統性欠缺、缺乏國際私法立法的總則的原則性規定和分則的具體性規定,而且這種規範調整的範圍受限,規範數量也不多,無法完全滿足不斷增長的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需求。
國際私法立法技術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專章式立法。《德國民法施行法》是這種立法模式的代表。其他國家的代表包括《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1998年)及《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1999年)中的法律適用規範所採用的立法模式同樣都是專章式的立法模式。但是它依然有著調整範圍受限、規範數量不多、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不系統等缺點,依然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涉外民事關係的需要和充分發揮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法規範的作用。
國際私法立法技術發展的第三階段是法典式立法。1978年的《奧地利國際私法》、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和1996年《列支敦斯登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是法典式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法典式立法分為總則部分和分則部分。總則部分除了規定有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反致、轉致、識別、外國法的查明、住所、國籍、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之外,還規定有國際私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和範圍。法典化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內在邏輯性和和諧性等優點。
徐偉功教授認為,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理想模式是採取法典形式,這樣才能將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內容與立法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更好地調整國際民商事關係,促進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從各國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來看,法典化是國際私法立法的必然趨勢;從有利於我國對外經濟交往來看,法典化是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從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來看,法典化是中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的必然結果。
根據國際私法立法的發展趨勢,走法典化的道路是大勢所趨,中國國際私法從分散式立法到專門立法從一部分學者的觀點來看已經是一大進步,如果這部法律能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的所有問題,學者們也不會對此提出疑義,但是正是由於這部法律問題多多,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反而帶來更多的問題。《法律適用法》將《民法通則》的第八章及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法律適用規範統一歸納在一部法律中,其他未納入《法律適用法》的包含法律適用規範的單行法的廢止與否是要取決於立法機關的決定。一方面這些法律適用規定的繼續存在會產生大量問題:為維護法律的適用的權威性與完整性,立法機關要如何處理這些法律適用規範與《法律適用法》之間的關係問題,法律實踐中,司法機關又將如何處理這兩套規範之間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立法機關如要廢止這些法律適用規範,又涉及到立法程序的啟動的合法性的問題,即在法律依據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隨著《法律適用法》已生效,這些問題已經凸顯。可以這麼說,在《法律適用法》對《合同法》、《繼承法》、《收養法》中的法律適用條款沒有直接做出否定的規定,在我國立法機關未啟動廢止其他法律、法規中相關法律適用條款的法律程序的情形下,這部《法律適用法》採取的立法模式本質上來說還是分散式的,相比以前的立法模式並未有多大改觀。所以從表面看,似乎是已經比以前的分散式立法更進了一步,實際上可說是還在原地踏步。
當然如果現階段採用法典化的模式,立法部門也存有疑慮,主要是將有關管轄權、判決、裁決承認與執行等程序性規範納入國際私法典後,要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就會讓立法機關陷入困境。這些編章如果繼續存在,那麼中國國際私法立法體系中就會產生兩套規範共同作用的現象:國際私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將會共同適用於我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但反過來,去除這些編章,缺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缺乏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的《仲裁法》就會產生不完整、不完備及不系統的問題。另外,如果將《海商法》、《海事特別程序法》及《民用航空法》中的法律適用規定抽取出來納入國際私法典,也會產生同樣的問題,即上述法律也將會不完整,更為重要的是,立法機關還需另行啟動法律修改程序,處理好這些單行法與國際私法典之間的關係,這同樣也是費時費力的事情,如不經過嚴格論證、考慮,確實不敢輕易妄論出台中國的國際私法典。由於立法部門提出的這些疑慮,導致最終沒能實現中國國際私法最終走法典化的道路。
很顯然,法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一系列相關法律的重新整合,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法典的編纂是需要時間的沉澱的,當然會有難題不斷出現,但不能因為有這些問題的出現就完全放棄這條符合國際趨勢的法典化的道路,在短暫的時間內出台一部不成熟又不能解決所有法律適用問題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也只是權宜之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然,從國際私法立法階段來看,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採用分散式立法是順應立法模式發展階段的應有之義,在國際私法的立法體系不完善,不系統的情況下,對於填補國際私法立法上的空白還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然而,在充分肯定其歷史作用的同時,應當清楚地看到其歷史局限性,這一立法模式導致了現行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體系支離破碎,致使一些領域國際私法的規定顧此失彼,前後矛盾。而《法律適用法》的出台儘管從形式上看是屬於專章式立法,但從內容上看依然起到的只是分散式立法的功能,並沒有在立法階段及立法技術上更進一步。在這種情形下,國際私法應確實發揮調整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積極的作用,以滿足我國日益增多的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和實現其自身的價值。但我國目前國際私法的立法的情況是既不能適應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發展,也不能實現國際私法本身的價值,更不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總的趨勢,因而我國的的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說是相當落後,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國際私法法典是當務之急。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依然是解決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根本出路。
之所以提出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是因為法典作為法的形式的最高階段,和其它法的形式相比,具有較多的優越性:比如它比習慣法判例法更明確、直觀、更便於人們了解、理解和運用。在編纂過程中可以較好體現主權者的意志、立法者和法學家的智慧,具有主動性;法典是實現立法上的民族化和國際化相結合的一種有效的或比較好的選擇方式;法典具有系統性和全面性。當然也有局限性,如滯後性等。
據此,我國未來國際私法典的結構可以設計為:序言(主要規定國際私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等內容);第1編,法律適用,第1章,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定,第2章,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1節,民事主體,第2節,物權,第3節,智慧財產權,第4節,債權,第1分節,合同,第2分節,侵權,第3分節,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第5節,婚姻家庭,第6節,繼承,第3章,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1節,國際代理,第2節,國際保理,第3節,國際破產,第4節,國際信託,第5節,國際服務貿易,第6節,國際運輸,第7節,國際投資,第8節,國際票據,第9節,國際金融,第4章,海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2編,國際民商事程序;第1章,一般規定,第2章,管轄權,第3章,司法協助,第4章,國際仲裁;附則。限於文章篇幅,對於具體的每節的規定就不在此贅述。
四、結語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頒布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問題,反而使得我國的國際私法規定在適用上又產生了更多的漏洞與缺陷,因此,順應國際私法立法的國際趨勢儘快制定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是中國的立法機關當前的一項十分緊迫任務,而不是認為有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就認為可以一勞永逸解決所有的法律適用問題,從此不再論證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管是學界還是立法機關都應當正視這個問題,對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模式應採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根據所碰到的法典化的難題可廣泛徵詢學者的意見,儘快啟動中國國際私法法典的立法程序,早日實現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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