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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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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02年8月20日廈門仲裁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廈門仲裁委員會(英文名稱為:XIAMENARBITRATIONCOMMISSION,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福建省廈門市。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獨立、公正地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爭議: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十至十一人組成。主任按照仲裁法和本規則規定履行職責,副主任受主任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公道正派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
第二章仲裁協議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第七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八條當事人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另有約定且徵得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則從其約定。
第九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最遲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在首次開庭時提出的,不影響仲裁庭按仲裁程序進行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有關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述規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異議的權利,承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異議成立的,撤銷案件;異議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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