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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代理立案是否超出代理範圍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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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的規定中的「特別授權」,是包括「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權利。對代理立案沒有作為代理內容規定在其中。而本條第1款又嚴格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近年來,筆者發現代理辦理立案包括申請執行立案的現象多見,認為是不正常的司法怪病。從規定中不難看出訴訟法對立案的委託排他性,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進行其他訴訟代理事項。而授權委託書必須是自己的簽名(蓋章)遞交人民法院。下面筆者試舉兩例來說明此問題。
例一:胡某將自己兒子的結婚證書,身份證複印件、起訴書和簽好了字的授權委託書遞交法院立案審判人員,要求為兒子辦理離婚立案手續,稱兒子在外地打工,沒有時間回家辦此手續。後經過審判人員與其兒子電話聯繫,是翁媳在家關係沒有處理好,兒子沒有辦法,答覆父親,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因此胡所提交的文書都是父親一手製作的。
例二:劉某妻子在因禍中死亡,經審判程序後,在申請執行判決書時,自己提交一份申請權利人為自己、兒子、岳父和岳母的法院判決書和已經都簽有岳父和岳母名字的強制申請書,以及岳父和岳母的身份證複印件,要求法院立案,後經詢問,岳父和岳母沒有在申請書上簽字,只是口頭叫其辦理,字是劉自己畫的。
從以上的例子分析不論「代理者」的說法是否真實,在沒有立案審查之前就所有是文書、證據、證件,審判人員也是無法確認代理事實的真實性,也難以排除欺詐性、超越權限範圍等等的不法可能。如果法院認可這類司法現象,勢必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筆者認為:雖然有「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實際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說法,即代理提起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作為訴訟代理的雙方他們是可以作為委託的事項之一,寫進合同,訴訟代理人應該必須履行該項義務。訴訟代理與商務代理應該存在一個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商務代理在成立之前,有對外告之程序,如新聞媒體廣告等行為,第三人可以不用對其的代理行為是否存在虛假性進行考證,而訴訟代理是不需對外公開,因此,第三人(法院)必須查證訴訟代理的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才能知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椐此,訴訟代理人必須遵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在人民法院接受授權委託書之後或同時,其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與法院立案部門啟動辦理立案受理等相關程序無疑是可以的。因此建議應該明確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由受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這樣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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