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征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

2023年11月04日

- txt下載


一、征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


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拆遷中涉及到的農村房產問題,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權人。目前,在實踐操作中,能夠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文件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登記審批表》、《宅院地使用許可證》、《新建房屋審批表》、《翻建房屋審批表》等。在認定房屋拆遷過程中的被繼承人時,還要結合村集體、所屬區縣的檔案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留存的宅基地權屬狀況的證明文件。
如果拆遷在沒有變更為老人的產權前,該房產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義拆遷,待回遷後,先辦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產證,再由原房主出手續,辦理過戶。


二、因繼承引起的拆遷糾紛的處理原則


人有生便有死,由此引起家庭關係的變化,也可能引起房屋拆遷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在拆遷活動中遇到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繼承人便依法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能與繼承人簽訂。這裡帶來的困難,一是要明確誰是繼承人,二是繼承人往往是多個,還需明確他們各自的份額,一點也不能出現差錯,否則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原來已與被繼承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完畢的,一般不會發生與拆遷人的紛爭,但如果協議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便由繼承人承受,因此,必須依法來處理這一問題,了解和依據法律所確立的這些原則。


1、男女平等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些規定突出體現了我國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在實踐中,由於幾千年形成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觀念的影響,女人的社會地位低於男人,表現在城市房屋拆遷所有權的繼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對財產的繼承基本上不會有問題,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權利就容易受到干擾。
男女平等,不僅是夫妻之間繼承的平等,還包括子女之間對父母遺留房屋的繼承權平等。實際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兒的權益容易被忽視。如某市的拆遷項目,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訂立後死亡,其子以繼承人的身份來領取拆遷補償金。領款時出示了戶口,工作人員確認其父子關係後辦理了領款手續。一個月後,死者的女兒找上門來了,因為早已出嫁,死者的戶口本上無此女兒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訴訟,雖然死者幾個兒子及時退了一部分款給死者的女兒,但人家姐弟間不起訴,告的是拆遷人。拆遷人敗訴,自然要承擔訴訟費。假設死者的兒子領款後遠走高飛,三兩載不回來,還不知如何結果。因此,無論是繼承人中的女兒,還是拆遷人對此都應及時主張權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顧弱者的原則


在房產拆遷補償權的繼承中,照顧弱者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這是與現代社會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規定上:
第一,確立遺贈撫養協議的優先地位,使立遺贈人,絕大多數為老人的生養死葬問題有了保障,使他(她)們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對非繼承人但是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使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遺囑繼承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無效;
第四,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照顧,可以多分;
第五,當死者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又有老幼病殘的繼承人時,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應當優先用於照顧這些老幼病殘的繼承人,而不是優先還債。


3、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在處理被拆遷房屋補償權轉移時,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是承受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時,義務跟著權利走,誰承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承擔該被拆遷房屋按時搬遷的義務。其子女如對補償權有爭議,應由其負責解決。如承擔不了相應的義務,其權利的承受則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不分。突出的規定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繼承人在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此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事先知曉,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權的繼承,繼承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精神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再與拆遷人訂立或履行合同,這樣做有利於拆遷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房屋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辦


發生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