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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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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麼意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鐵飯碗”,“終身制”的,很多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了解,下面將為您詳細講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勞動法實施至今已逾十年,但實踐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存在不少實際問題,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和變更的問題。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常常往往認為勞動者只要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不符合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說明這個問題,首先羅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9號)
  第1條規定:“關於簽訂和續延勞動合同問題。對於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做出一些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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