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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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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研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有確保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職責。而其職能的發揮,主要體現在查處經濟領域內違法違章行為。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好這一職責,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了其較多的自由裁量權。以基層工商部門為例,「無照經營」所占比例較大。如按《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行細則》的規定,「無照經營」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以一元作為起點,5000元作為上限,其相去為5000倍。足見其比例之懸殊,自由裁量空間之巨大。再如,公司「超範圍經營」,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雖說比例縮小,但數額巨大。若某公司超範圍出售2箱酒,獲利200元,而對其處以最低1萬元的罰款,這合法嗎?公正嗎?因此,如何合法、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其作一探討,已顯得具有極大的必要性、現實性和重要性。
  一、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社會生活的職能和範圍不斷擴大,需要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與日新月異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
  3、從法律本身而言,面對複雜的社會關係,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做出非常細緻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法律的穩定性),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現實的變動性)。
  二、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
  在工商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每時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強了執法辦案的準確性和靈活性。但是,也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工商執法人員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執法難,難執法;說情風盛行,執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經濟不發達影響,違者難以承受;極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低,有隨意減免等現象,造成自由裁量隨意性大。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自由」屬性看,存在著職權濫用的條件(法條的相對模糊和相對抽象)。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以合法為名行不合法之實問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問題;少數人在「合法」執法的外殼保護下,運用自由裁量權恣意妄行,為小集體、個人撈取好處的問題,等等。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覆無常,不同情況相同處理,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工商執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
  從權力的本身屬性來看,任何一項權力都是有腐蝕性和侵犯性,總是趨於濫用。由於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又決定了它的更易於被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構成的違法往往是隱蔽的,不易為人們所識破。在現實生活中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較少,給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留下了隱患。在實際執法中,由於地域不同、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導致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從而也會產生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故此,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規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目的。工商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授權機關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實質。反之,即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即屬此種情形。
  第二,是否考慮相關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到一切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而做出綜合判斷。未正確考慮相關因素的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考慮了不相關因素。如政治因素吊銷個體營業執照。其二是忽略了相關因素。如公司超範圍經營,其產品是否是抵賬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於正當的考慮。如果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並不是經過慎重的理性思考與衡量的過程,而是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做出自由裁量決定。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四,是否濫用程序,包括不正當的遲延和不正當的步驟、方式等。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執法行為期限的情況下,無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都賦予工商部門有查封扣押權,但卻無期限規定。實際操作中應不超出2個月,特處情況,不超出3個月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客觀規律是指每件事項的自然活動過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鐘內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對當事人是否平等對待,運用自由裁量權行為之間是否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四、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之對策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除弄清立法意圖、端正執法觀念、強化司法監督外,筆者認為重點還應放在「立法」上,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範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1、編制案例。借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由國家總局或各省局編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選編》,以案釋法,指導基層。雖說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大陸法系),《選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各級工商部門的執法辦案所具有的指導作用,顯而易見。最起碼,不至於同樣的案件,結果相反或畸輕畸重。
  2、制定規範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詞語。在這方面,國家總局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我國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規統一、合法、公正的實施,經常發布有關司法解釋。如《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無照經營為例,可制發《關於查處無照經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無照經營在什麼情況下,達到什麼條件,予以何種(種類、幅度)處罰,分門別類,予以明晰,確立具體的標準。當然,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偉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由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層級低的規範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於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準,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情節惡劣」,由於沒有一個參照標準,在實際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已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3、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工商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的處罰標準,這樣,不僅便於執法人員操作,也便於實現行政處罰的統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準、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這裡有個前提,須首先對法定的考慮因素制定標準,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其餘,以此類推。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對應表
事實 性質 情節 後果
20%以下 一般 一般 輕微 輕微
20%--50% 較大 較重 一般 一般
50%--80% 嚴重 嚴重 比較惡劣 比較嚴重
80%以上 重大 惡劣 惡劣 嚴重
  根據上述分析,以「無照經營」為例,舉例如下:王某待業,在家無照經營小百貨,20日後被查,其間獲利200元。在處理時,應首先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可處以20%以下的罰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罰款。考慮其情節「輕微」(原因、規模等),罰款額應掌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總的罰沒款最高額不超出700元為妥。若王某及時改正(如補辦執照),可免於罰款,以僅沒收違法所得即可。
  工商行政執法,既需要法律條文的「明確性」(剛性),也需要執法中的「可操作性」(彈性),兩者容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於「操作」,那麼法律實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這也是「自由裁量權」的負面效應所在,也是有些執法人員鑽法律的空子以權謀私的重要根源。
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這是一對矛盾。就其本質而言,兩者是相輔相成,即對立又統一,缺一不可。現實就是矛盾的組合,法律也不例外。矛盾的運動,推動事物的前進,這也是辯證唯物主義矛盾論在工商行政執法中的體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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