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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約定賠償的違約金有上限嗎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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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約定賠償的違約金有上限嗎
有上限。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又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因此,結合以上兩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約定補償金數額,經過協商又未達成一致,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6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經濟補償低於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同時,北京的一些特殊地區、特殊行業的補償數額會更高,比如,根據《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於該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確過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但是該規定在後來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筆者認為,雖然該條最後未寫入勞動合同法中,但是,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同時,筆者認為,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出現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數額,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發生競業限制約定賠償糾紛要靠法律解決,在線諮詢律師可解決你法律糾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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