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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指定法院管轄嗎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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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不能指定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我國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民訴法第37條第一款之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裡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體審判人員被當事人申請迴避,也包括某些事實上的原因,如因戰爭、地震、水災等使該地區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另一種是民訴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裡的管轄爭議發生在法院之間,包括兩類情況:1、為積極爭議,即法院之間爭管轄權;2、為消極爭議,即兩個法院之間互相推諉,誰也不願管轄。
由此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只有下級法院才有權提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而起訴人不享有提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權。
二、起訴人能申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嗎
我們認為,應當賦予起訴人就自己起訴的案件申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權。上級法院在接到申請後一定期間內應當作出明確的答覆。主要理由如下:管轄爭議不僅發生在法院之間,而且可能發生在法院與起訴人之間。
一是法院之間的消極管轄爭議,置起訴人的利益於不顧,起訴人與發生消極管轄爭議的法院雙方必然也會產生管轄爭議。
二是民訴法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當被原告所選擇起訴的法院不願受理原告起訴時,原告與其選擇法院之間也會產生管轄爭議。以上這兩種起訴人與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均發生在一件案件有兩個管轄法院的情況下。
三是對只有一個管轄法院的案件當事人起訴,該立案的法院因為案件疑難複雜怕麻煩怕糾纏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起訴人與起訴法院之間同樣會發生管轄爭議。起訴人與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不僅侵害了起訴人訴請保護的實體權益,而且也侵犯起訴人的起訴權。由於現行民訴法將申請指定管轄權僅賦予下級法院,一旦下級法院不願管轄某案,一般也不會積極行使申請指定管轄權,特別是對只有一個管轄法院的案件,實際上是剝奪起訴人的起訴權。上級法院想管轄指定,但因為沒有下級法院的申請,缺少指定的事實根據而無法指定管轄。因此為起訴人設定申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權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轄權的法院不積極解決管轄爭議而侵害起訴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起訴人訴清保護的實體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起訴人起訴權的需要。是對起訴權的進一步落實,是保護起訴權的有力措施。
三、哪些案件的管轄權異議必須經過聽證程序
1、管轄權異議人對相對方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案件。例如約定管轄案件,管轄權異議人提出該管轄約定是當事人偽造的;以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確定的管轄,相對方提出對方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虛假的等,對於這類管轄糾紛只有經過聽證程序,才能確定該證據的真偽,從而確定管轄。
2、管轄權異議人對相對方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協議的管轄,當事人提出該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對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相互舉證、質證,經過聽證程序,如果仲裁協議有效,則告知當事人到相關機構仲裁,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則法院要根據管轄的規定作出相應裁定。
3、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雙方均認可,但有不同解讀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在哪兒有爭執,這類案件只有經過聽證,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還是乙地,從而確定管轄。
4、雙方當事人均要求聽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聽證,受訴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總之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方法,只能以書面審查為主,聽證審查為輔,應視具體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程序和實體的審查不能偏廢,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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