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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查封權的區別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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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是我國民法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屆滿的時候沒有及時清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一些保全措施。那麼您知道抵押權與查封權的區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抵押權與查封權的區別


  人民法院對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的資產,可以基於其他民事訴訟和執行的需要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8條的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因此,抵押權人不能以資產已被設定抵押為由來對抗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為。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1條中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抵押權需具備哪些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後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三、抵押權與查封權誰優先


  抵押權與查封權中查封權優先,但抵押權不因法院的查封而消滅。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總而言之,抵押權包括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可以基於其他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以上是編輯對抵押權與查封權的區別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諮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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