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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六種形式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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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訂立的形式,有以下六種: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1、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
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
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在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鑑證、審批、登記等手續。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四)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五)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六)登記形式
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三、合同訂立的原則


(一)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 (凡是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願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於合同不同於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
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二)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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