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比較常見的企業類型。所謂合夥,其實就是指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通過訂立一份合夥協議書,各自提供資金、技術、實物之類的有價值的東西,並且一起經營同一家企業,且共擔風險。那麼,合夥企業協議樣本?下面就由小編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範圍: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同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委託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夥;
(八)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伙與退夥
第十五條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夥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於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決定後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經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合夥合同只要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即有法律效力。由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
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這樣,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並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 紛的依據。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 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 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合夥協議一般 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合夥企業協議是為了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合伙人的經濟糾紛,使得合伙人們有更好的合作環境。
一、
合夥企業協議樣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範圍: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同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委託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夥;
(八)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伙與退夥
第十五條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夥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於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決定後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經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合夥合同法律效力嗎
合夥合同只要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即有法律效力。由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
三、
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這樣,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並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 紛的依據。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 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 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合夥協議一般 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合夥企業協議是為了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合伙人的經濟糾紛,使得合伙人們有更好的合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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