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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案件的舉證責任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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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案件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返還條件是因給付行為導致生活困難,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關於彩禮應注意的事項有數額較小不予返還,自願贈與不予返還等。
一、

返還彩禮案件的舉證責任


  返還彩禮案件的舉證責任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有主張返還方進行舉證。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

關於彩禮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三、

彩禮返還限制性原則是什麼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引用法條
  •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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