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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騙貸可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責任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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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因而,當前刑法理論和實務界對於單位騙貸案件中,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是否應單獨對“單位騙貸”行為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存在分歧。本文作者認為在單位貸款詐騙案件中,個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
  “個人責任否定論”的觀點認為,刑法中沒有規定單位貸款詐騙罪,這表明單位騙貸行為雖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因欠缺“刑事違法性”這一犯罪所應具有的基本特徵,特別是在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不能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定罪處罰,對此種行為可通過經濟制裁、行政處罰等手段進行處理,必要時還可以由立法機關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以明確追究單位貸款詐騙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學者從個人責任處罰依據的角度提出:刑法條文對有些單位犯罪規定單罰制,也是在單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出於某種特殊考慮只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其前提必須是單位構成犯罪。如果不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而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就必然會出現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由於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標準往往與其他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不同,單位不構成犯罪,其責任人員的處罰標準的確定就出現了問題。
  “個人責任肯定論”的觀點認為,對單位騙貸“行為可以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其基本論點有:一是單位犯罪法定性分析,在刑法沒有規定單位犯罪的情況下,不能追究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但並未禁止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能因為無法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而否認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二是犯罪本質分析,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為人取得利益。就對法益的侵犯而言,單位集體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單純自然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區別。三是刑法相關規定分析,不能認為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別在於是為單位謀取利益,還是為個人謀取利益,為了單位的利益也完全可能成為推動自然人實施犯罪的動因。本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以行為人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包括以單位非法占有為目的,自然人以單位非法占有為目的所實施的本罪,仍符合本罪主觀方面。四是已有司法解釋分析,新刑法頒行以前,數個司法解釋規定,在單位集體實施投機倒把、盜竊與詐騙犯罪的情況下,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等。
  筆者認為,理論界對單位騙貸行為刑事責任負擔一般原則的爭論,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中單位犯罪主體結構理論爭論的具體反映,對單位騙貸刑事責任的負擔,單純從本罪的角度加以研究和論證是相當狹隘的,也是難以得出正確結論的。因而,有必要對我國刑法理論中涉及單位犯罪主體結構的一般爭論問題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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