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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租賃登記須知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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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規定,租賃雙方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一、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我縣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對房屋租賃實行統一管理。
二、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凡在本縣城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除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出租給本單位使用外,均應按規定辦理登記。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對符合房屋租賃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局應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辦理,並核心發房屋租賃證。
四、租賃雙方當事人應認真發行租賃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將租賃房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房屋轉租,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局面的房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經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後的十天內,向房管部門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五、《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憑證。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以經營活動的,憑《房屋租賃證》向工商、稅務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向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六、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時,出租人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及出租人的身份證明或出租單位的法律資格證明。
七、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時,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承租人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單位或組織的有效證件。
八、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規劃拆遷範圍,準備拆遷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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