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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異同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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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務治理的起源
  公司治理源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產生的代理關係問題。在公司治理中,治理的主體通常是股東、董事會和以CEO為代表的管理層。按照公司治理主體在公司治理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經歷了由管理層中心主義到股東會中心主義再到董事會中心主義三個發展階段。以管理層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獲得了效率,卻丟掉了公平。因為在這種治理結構下,管理層完全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這使得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經營者和業務單元達到了近距離的有機結合,可以保證經營決策的效果和效率。但與此同時,管理層雖然經營公司,卻不需要承擔經營失敗的風險,剩餘風險全部由投資者承擔,這顯然是一種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稱。以股東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符合「股東至上」思想和公平主義要求,然而這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其治理思想其實是一種倒退。因為在這種治理結構下,所有權與經營權重新趨於一體化,這顯然違背專業化管理和兩權分離的時代潮流。基於此,從20世紀90年代起,股東會開始逐步將公司的控制權轉交給董事會,同時要求董事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形成了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
  從公司治理中心的演變不難看出,傳統的公司治理思想強調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然而,面對公司治理效果不佳的現狀,這種以治理主體為中心的思想很值得懷疑和反思。因為它在強調治理主體的同時,往往忽視對治理客體即權、責、利及其配置方式的應有重視。因此,要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應轉變治理思想,由目前強調公司治理主體的思想轉為重視公司治理客體的思想,即以權、責、利的合理配置為中心,建立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權、責、利。在這三個要素中,權力的配置是前提,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的基礎是公司權力的配置。同時,權力關係改革本身也能創造出運行更加順暢的組織。在公司的權力結構中,財權是一種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力,因為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最終都會通過資金和資產的相互交換或轉移而完成並在財權上有所體現。因此,以財權配置為中心的公司財務治理(簡稱「財務治理」)就應運而生了。它有如下作用:①可以增強控制的廣泛性和滲透性。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財權的涉及面最廣,大到重要投資小到日常收支都要受其影響。因此,合理配置財權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控制力和擴大控制範圍,減少失控區域。②可以有效地防止代理人的敗德行為。代理人的敗德行為主要是為了謀取私人利益,這種利益集中體現在物質利益上。財務治理可通過財權的恰當配置和約束機制的設立,堵塞資金漏洞,防止利益流失,從而有效地抑制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③可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當前信息化社會中,最大的公平是信息上的公平,信息對稱是實現治理主體利益均衡的關鍵。企業的大部分信息是財務信息,因此通過財權的合理配置和對財權行使方案的精心設計,可增加治理主體了解企業信息的機會,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
  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產權基礎
  產權即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和智慧財產權等。按其內涵可分為占有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英國學者巴澤爾在《產權的經濟分析》中指出:財產的產權包括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等。從這裡可以看出,產權不僅僅是一個財產歸屬問題,而且是一個經營運用問題,因而可以將產權分為原始產權(或終極所有權)和法人產權(或法人所有權)。
  財權表現為某一主體對財力所擁有的支配權,包括收益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決策權等權能。這一支配權顯然源於原始產權主體,與原始產權主體的權能相依附、相伴隨。隨著產權的分離,財權的部分權能也隨著原始產權主體與法人產權主體的分離而分離。這樣,原始產權主體在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同時,也擁有收益權這一財權(當然是產權權能);法人產權主體在擁有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的同時,也擁有了與此相聯繫的收益權、投資權等財權(當然也是產權權能)。對於獨資企業而言,由於產權分離,企業在擁有完整的產權的同時,也擁有全部的財權。而對於產權分離的股份公司而言,財權隨著產權的分解而分解,公司只擁有部分財權。在嚴格的法人治理結構下,法人產權主體所擁有的產權權能具有獨立性,財權在其擁有的權能範圍內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如何從原始產權中清楚地界定法人的獨立產權,則是財務治理中財權配置的首要問題。
  從西方有關財務治理的研究來看,在對股權結構、資本結構、利潤分配、報酬激勵等一系列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問題的分析中,始終滲透著權力問題。財務治理就是基於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範。而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在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其所體現的經濟利益關係。資金運動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價值運動,它以價值形式綜合地反映企業的再生產過程。財務管理是基於企業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而產生的,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簡而言之,財務管理是一種價值管理。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某種支配這一價值的「權力」是隱藏在「價值」背後更為抽象、更為實在的帶支配能力的本質力量。從價值角度來看,財務管理就是對資金流向、流量的合理協調與控制。與此相適應的產權基礎是對籌資權、投資權、收益權等財權的運營權。從權力角度來看,財務治理是對財務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對稱性安排。其中,財務控制權具體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所以,財務治理的規範即財務治理權的合理配置是首要的和根本的,它是影響財務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性因素,是保障財務管理高效運行的基礎。而財務管理則在既定的治理結構下,成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動力和源泉。
  三、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制度性關聯
  顯然,財務治理不同於一般的財務管理。從廣義的角度來講,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都有自己的制度結構,其產權制度和組織制度分別是其最基本的制度形態。這裡的產權制度是涉及財權關係界定和安排的一種經濟制度,主要由董事會、總經理制定。組織是指為了有效地實現目標而進行部門劃分、職權分配和工作協調的過程。與此相應的規章制度就是組織制度,包括財務部門內部的人員分工和機構安排等。這種制度主要由財務經理制定和實施,屬於部門管理制度。
  組織制度是財務管理最基本的制度形態,體現了企業的技術屬性要求,具有技術科學的特點。任何類型的企業都要建立自己的財務部門,並解決其部門如何建立、彼此職責如何劃分等問題,屬於管理學研究的範疇。財務治理最基本的制度形態——產權制度,則涉及企業的社會屬性,研究企業由誰擁有、由誰治理及怎樣治理,反映了企業的社會屬性。因此,前者主要著眼於企業內部,涉及微觀層面;後者主要著眼於企業外部,涉及宏觀層面。
  但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也存在密切的聯繫。首先,從制度結構本身來看,財務治理作為一種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必然需要通過一些具體措施來實現。這些措施包括分配製度、籌資制度、投資制度等。其次,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如果說財務治理是一個關於如何在企業內部對財權進行配置的契約,那麼財務管理是對該契約的實施。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徵。再次,財務治理、財務管理與公司績效之間有著密切的邏輯關係。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財務治理本身不能創造績效,它對公司績效的作用是通過影響財務管理而間接實現的,並因財務管理運行產生績效而有了意義,而財務管理和公司績效又受到財務治理的根本性制約。
  總之,財務治理給財務管理提供了一個運行的基礎和責任體系框架,而財務管理則主要涉及具體的財務運營過程。從企業財富創造來看,財務管理是為了怎樣產出較大的財富,財務治理是為了確保這種財富創造能夠合乎各方的利益要求。從終極目標來看,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均是為了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只是各自扮演了不同層次的角色。財務治理主要考察的是構成財務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的劃分,以及採取什麼手段實現相互間的制衡,它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財務管理則是在既定的治理結構下,為實現財務目標而採取的行動,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由此可見,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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