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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認定與第三方擔保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2004年3月22日,某典當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借款人民幣6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7月21日止(借款具體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予以確認),借款期內及借款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當,屆時雙方另行簽署《續當憑證》和《房地產價款抵押變更合同》,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繼續有效。借款月利率為2.2%;並約定某食品公司將其位於某市某區某路某號(二層)的房屋抵押給某典當公司。
簽訂合同當日,某食品公司用其上述抵押的房地產,向某市某區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他項權利抵押登記。
亦於同日,某百貨公司出具擔保書一份,為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抵押貸款人民幣600萬元作擔保。
次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一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32000元,典當期限一個月,並向某食品公司發放了典當款人民幣600萬元。
2004年5月23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二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32000元,典當期限一個月。
2004年7月22日,某典當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又簽訂了一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借款人民幣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04年7月23日至2004年9月23日止(借款具體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予以確認。)借款月利率為2.5%;並約定某食品公司將其位於某區某路(二層)的房屋抵押給某典當公司。次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三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5萬元,典當期限一個月。
2004年11月29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出具承諾:抵押貸款人民幣600萬元,現不能如期歸還,給予寬限一個月,我公司承諾如逾期未還,願絕當處理。
2005年2月3日,某食品公司通過某銀行**分行支付某典當公司利息人民幣15萬元。現某食品公司除尚欠某典當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之外,還欠2005年1月23日至2005年5月22日的利息人民幣59萬元及之後利息。
因某食品公司至今未還款,某百貨公司亦未能履行擔保義務,遂涉訴。另吳某是某食品公司股東,又是某百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一方某食品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一欄中有吳某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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