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能夠看到路邊的建築物違章建設的時候,是需要被拆遷的,那麼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到底該不該?違章建築拆遷補償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依法拆遷,應當給付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拆遷賠償是指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於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本文的拆遷賠償僅限於討論對違章建築人的拆遷賠償。
最後,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筆者認為,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到底該不該
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依法拆遷,應當給付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拆遷賠償是指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於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本文的拆遷賠償僅限於討論對違章建築人的拆遷賠償。
最後,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筆者認為,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二、違章建築拆遷補償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違建拆除有賠償嗎
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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