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2023年09月29日

- txt下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旅遊經營者積極性,吸引擴大旅遊投資,加大石門旅遊宣傳推介力度,不斷拓展旅遊市場,進一步促進我縣旅遊產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招徠遊客來石門旅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招引投資商前來石門進行旅遊投資的單位或個人,縣內各等級旅遊景區(點)(以下簡稱景區),在縣內辦理工商登記的相關旅遊企業(以下簡稱旅遊企業),本縣各鄉鎮(街道、區場),有關新聞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從縣級文化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納入部門預算。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由縣旅遊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聯合審核,聯合審核結果報縣政府批准生效。於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將資金撥付到獎勵對象。
  第二章 獎勵項目、標準及申報資料
  第五條 遊客招徠獎
  旅行社招徠縣外團隊遊客(指單團人數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遊覽我縣景區或參加我縣舉辦的重大旅遊活動,分別按下列標準實行獎勵:
  1、旅遊人數獎。全年累計接待遊客數量達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5元、過夜遊每人10元的標準計算獎勵;超過1萬人按上述標準計算外另行獎勵5萬元,超過5萬人按上述標準計算外另行獎勵20萬元。
  2、旅遊大巴專列獎。組織旅遊大巴或旅遊專列來石門過夜遊,遊客人數一次性達200人獎1萬元,400人獎2萬元並以此類推。
  3、自駕游車隊獎。組織自駕車30輛以上來石門過夜遊,遊客人數一次性達100人獎0.5萬元,200人獎1萬元並以此類推。
  一日游和過夜遊需遊覽至少1個由縣旅遊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門票的景區,過夜遊住宿飯店需證照齊全、符合團隊遊客接待條件。旅遊大巴專列獎和自駕游車隊獎可與旅遊人數獎重複計算獎勵。旅遊人數獎須每季度一次向縣旅遊主管部門報備資料,旅遊大巴專列獎和自駕游車隊獎須在行程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向縣旅遊主管部門報備資料。
  遊客招徠獎申報資料包括:《石門縣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見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複印件、遊覽景區門票發票複印件、遊客入住飯店住宿費用發票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 旅遊活動獎
  1、舉辦活動獎。各鄉鎮(街道、區場)或縣內旅遊企業連續自行舉辦特色旅遊節慶活動,從第三年(屆)起按實際活動費用支出的3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萬元。
  2、參與活動獎。參加縣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旅遊促銷活動且自行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實際活動費用支出的30%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舉辦活動單位須先向縣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活動方案並審批認可。
  旅遊活動獎申報資料包括:《石門縣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節慶活動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報告、活動方案、新聞稿件及圖片、影音資料、政府採購合同等)、活動費用支出發票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七條 旅遊宣傳獎
  1、旅遊廣告宣傳獎
  鄉鎮(街道、區場)或縣內旅遊企業自行在縣外發布石門旅遊形象廣告和旅遊產品廣告,按實際廣告宣傳費支出的30%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2、旅遊媒體宣傳獎
  (1)對在省級或省級以上主流媒體發表的有重大積極影響的石門旅遊新聞。在國家級媒體上發表的,獎勵0.5萬元;在省級媒體上發表的,獎勵0.3萬元。
  (2)對全年在市級及以上媒體(自媒體平台除外)發表的原創旅遊新聞信息和新聞專題進行評選。評選「優秀旅遊新聞」前三名和「優秀旅遊專題」前三名,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的獎勵。
  (3)對向縣旅遊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自主承辦專業宣傳石門旅遊二年以上自媒體,關注人數在8萬人以上的從第三年開始每年固定補助5萬元;對在自媒體發布石門旅遊正面宣傳信息獲點擊量5萬人次以上的,一篇獎勵0.2萬元,上不封頂;對持續發布石門旅遊信息的新媒體,年發稿數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獎勵。
  旅遊宣傳獎申報資料包括:《石門縣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旅遊廣告宣傳資料、宣傳合同及費用發票複印件,稿件刊發、發布到各級媒體的原稿,現場提供新媒體粉絲數量及點擊量的證明文件等。
  第八條 旅遊品牌創建獎
  1、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3、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或省級生態旅遊示範區、研學旅行示範基地、體育旅遊示範基地、工農業旅遊示範區、紅色旅遊示範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4、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遊飯店或旅行社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5、對新評定為湖南省旅遊購物示範區、五星級鄉村旅遊區(點)的,分別給予5萬元獎勵。
  6、對新獲得國家、省級旅遊商品大賽獎項(優秀獎和參與獎除外)並批量投放市場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獎勵。
  7、旅遊企業或個人獲得國家和省級旅遊部門專項表彰的,經審核評定後,給予一定獎勵。
  旅遊品牌創建獎申報資料包括:《石門縣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品牌創建或表彰官方文件。
  第九條 旅遊招引獎
  1、對引進國內外知名旅遊品牌的本地企業或個人,經審核評定後,給予5—10萬元獎勵。
  2、對招引投資商前來石門進行旅遊投資的單位或個人,按縣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旅遊招引獎申報資料包括:《石門縣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獎勵申報表》、品牌落地的開工證明文件(如場地租賃合同、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品牌授權書或品牌認定書等。
  第三章 獎勵資金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條 獎勵受理與申報
  本辦法獎勵資金實行申報制,獎勵年度為當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對象,於次年1月20日前按獎勵申報資料要求向縣旅遊主管部門報送資料,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獎勵審批與撥付
  獎勵審批: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各類獎勵申報資料的受理、匯總和初步審核,提出資金撥付計劃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對獎勵申報資料進行複審,擬定獎勵資金兌現方案,報縣政府審批。
  資金撥付: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批准意見,與縣旅遊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資金,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獎勵對象。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獎勵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旅遊主管部門、縣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獎勵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監督檢查,申報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暫停或停止撥付獎勵資金,已經撥付的,收回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騙取獎勵資金,如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取消或收回其當年全部獎勵資金,取消其兩年內申報獎勵的資格,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全年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遊服務質量投訴2件以上的獎勵對象,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旅遊景區名單以縣旅遊主管部門在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主管部門、縣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石門縣旅遊促銷和宣傳獎勵辦法》(石政辦發〔2011〕17號)同時廢止。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