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探究中世紀歐洲教會法的作用和影響

2023年10月04日

- txt下載

廣義而言,教會法可以是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及其各個教派在不同時期的規範和彙編的各種規章制度。狹義而言,是指存在於中世紀西歐的天主教會法。教會法是西歐封建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一篇研究中世紀歐洲教會法的論文,歡迎閱讀。
  摘要:教會法作為中世紀歐洲的一種重要法律,與羅馬法、日耳曼法一同構成了歐洲封建時期的三大法律支柱。它以《聖經》為主要法源,其產生和發展始終與基督教的興衰緊密相連,本質上是一種神權法。同時在其發展過程中又與各種世俗法相互滲透,並隨著教會勢力的日益壯大而不斷的進行完善演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關鍵詞:中世紀 歐洲 教會法 西方法律制度
教會法又稱“宗教法”或“寺院法”,從廣義上來說是指天主教、東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歷史時期所規定和編纂的各種規章和章程;從狹義上來講,特指在中世紀這一時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規為內容的獨立的法律體系。教會法以《聖經》為指導思想,內容涉及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則以及教會與世俗政權關係,同時對於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也有規定。主要研究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係及教會法對西方近代部門法律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教會法的研究,來探討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教會法的起源和發展
教會是一個以統一信仰為基礎的團體,伴隨基督教的產生而出現。基督教最早產生於公元 1 世紀,以基督教公社的形式出現,經過100 多年的發展壯大,到公元 2 世紀已經逐漸融合成了強有力的組織,即教會。為加強基督教對教徒宗教生活和人們世俗生活的控制,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所謂“以基督為主的神聖夥伴”關係,教會建立了一種嚴格的有組織的權力結構,制定了一系列完備的有約束性的規章,表現為教會法律,其內容包含宗教和法律兩部分規則,主要是關於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個人的品德、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章程和法規。隨著基督教教會成員的不斷增多和範圍的逐漸擴大,羅馬國家對教會的態度從最初的敵視鎮壓轉而承認扶植。
公元 313 年,君士坦丁皇帝承認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 380 年,狄奧多進一步將其定為國教。隨著基督教地位的不斷提升,教會也日益顯示出其世俗化和特殊化,而且享有越來越多的特權。自羅馬皇帝確認了主教裁判權同時西歐社會實現了國家與教會在組織上的分化,政權與教權各自獨立,互相平衡制約,形成各自傳統的相對穩定的控制領域之後,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教會法體系。到公元 10 世紀,教會的勢力空前強大,幾乎取得了對世俗權力的領導地位,掌握著經濟上與道德上的支配權。就在基督教會奪取政治和經濟領域至高無上權力的同時,教會法也隨著其大獲全勝而進入了鼎盛時期。隨著教會成為中世紀歐洲生活的中心,教會法的作用和影響也逐漸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教會法的產生、發展始終與基督教相依存。它以基督教教義為其理論指導,以基督教的精神為其根本內容,在本質上是一種神權法,而不是世俗意義上的國家法。另一方面,天主教教會法既是西歐中世紀三大法律的支柱,又是在教會與世俗權力的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它與各種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響和滲透。隨著教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和權力的不斷擴大,教會法便演化成一種超越國界的帶有綜合性、普遍適用性的一種法律體系,表現出世俗封建性和體系完備性的特點。二.教會法的主要內容
1.債權制度
為儘快調整教會與其他經濟體及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12世紀以後教會法逐漸發展出自己的契約法體系,並且在與世俗權利爭奪的過程中,教會法院取得了對於世俗社會人與人之間經濟契約的廣泛的管轄權,確定了契約當事人必須遵守教會契約法主張的“信義保證”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契約的每一承諾無論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約束力。
教會法還主張契約的標的應該平等、合理,即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價值必須與另一方相等,為此教會法學家為契約中的不同的標的物作了價格上的規定。同時教會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貸款,不准經營商業獲取暴利。
2.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在所有領域中,婚姻家庭與倫理道德聯繫最為緊密,教會法作為一種宗教法,對婚姻家庭關係的規定也最為周密和詳盡。從“結婚屬宣誓聖禮之一”的教義出發,確認了“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教會法認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違反這一原則的婚姻無效,由此引申出不准離婚的原則,重婚更被視為一種犯罪。教會法規定:“雙方合意為建立婚姻關係的必要條件”,雙方必須依法定方式明確表示“自願交付或接收對於身體的永久專權”。同時,1215 年以前教會法規定凡七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赫爾姻親禁止結婚。1215年以後禁止結婚的範圍才縮小到四親等以內。在家庭方面,教會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則,仍然認定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屬於從屬地位,沒有單獨支配財產和簽訂契約的權利。正如《聖經》中所說的:“做妻子的,應該服從你們的丈夫,就像服從主一樣,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腦,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腦一樣。”在親子關係方面,教會法確認父親對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財產支配權。教會法採用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兩種制度,但只限於動產繼承,而不動產繼承仍須由世俗法律調整。由於教會的財產有相當部分來自教徒的贈與,特別是遺贈,因此教會更提倡和維護遺囑繼承制度。教會法院有權驗證遺產的遺囑和監督遺囑的執行,並有權處理無遺囑的遺產的分配。
3.刑法制度
教會法充滿了強烈的宗教色彩,成為教會迫害異端,鉗制思想的工具。其規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違反教義或宗教信仰的行為均被宣布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異教、別立教派、褻瀆聖物等行為被定為特別宗教犯罪,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1215年,教皇英諾森一世主持召開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並頒布了教皇敕令,要求嚴厲鎮壓所謂“異端”分子。1233 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布“通諭”,重申嚴厲打擊“異端”活動。“教會法重視對婚姻、家庭名,如親屬相奸罪、通姦罪、重婚罪、背叛貞操罪等。對侵犯財產和封建特權的行為,教會法視為破壞“上帝秩序”的犯罪而處以重刑”。教會和教會法學家從“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義出發,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們認為,對犯罪的懲罰不是報復而是用懲罰手段回復上帝創造的秩序,注重對行為人的靈魂進行凈化,使之早日回歸社會。並主張在刑罰的適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貧富的差別,一律平等。4.訴訟制度和法院組織
教會與世俗法院爭奪司法權,在教會內部建立了不同等級的教會法院,分為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為了加強神權統治,維護正統信仰,羅馬教廷13世紀時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普遍設立了異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專理有關宗教的案件。著名科學家布魯諾就是被異端裁判所燒死在羅馬鮮花廣場。這一野蠻制度直到 19 世紀才最終廢除。教會法院的訴訟制度大多源自羅馬法,又有創新。在證據方面,廢除了宣誓、決鬥等做法,而採用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並嚴懲作偽證的行為。“教會法要求在審判中遵循“良心原則”,後來發展成為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在民事訴訟方面,其特點是無論起訴、上訴、證據、判決,均須採取書面形式,程序較繁瑣。在刑事訴訟上,使用了糾問式訴訟方式,廢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屬提起訴訟的做法。但在實踐中逐漸發展為野蠻殘酷的訴訟制度,實行有罪推定,嚴刑逼供,刑罰殘忍。
  二、教會法的特徵
1.教會法是一種與神學密切聯繫的神權法
教會法的基本信條和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上帝以及由上帝創造的秩序。就其內容來看,教會法所確立和調整的關係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是人與他的創造者上帝之間的關係。所以,教會法的違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為對人的關係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對上帝的不敬以及對“上帝秩序”的侵犯。與此相聯繫,教規當然地成了教會法的重要部分,這反映了教會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學意義。
2.教會法帶有世俗的封建性
教會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教會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確立了體系完備的教會權力的等級結構;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許多內容與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聯繫,表現出封建性。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為基礎,12 世紀晚期和 13 世紀的西歐天主教會已發展成一個較之西歐大陸封建王國更加完備、健全的教會組織系統,形成了一種以教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式的體系結構。在這一體系結構中,教皇是最高首腦,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會的“肢體和它的成員”。中世紀教會到處行使的統治不僅僅限於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經濟、行政和社會的權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國家”的每一個王國;它不僅是每個國家中的國家,而且也是一個超國家。教會的統一性和的官方語言在整個中世紀產生了一種世界主義。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國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會的臣民,必須對教會效忠,受教會法的管轄。
3.教會法具有相對完善的體系性
教會法雖然沒有發展像近代法那樣的部門法體系,但它在中世紀作為一種超越國界普遍適用的法律,與各種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當完備的體系性。教會法作為一種體系性的法律,形成於12世紀末到13世紀初。在12世紀末,這種法律被稱為教會法,在13世紀則已被稱為教會法大全。這表明教會法的體系已經形成。在以後的時期,教會法學家們將既存的各種性質不同的因素不斷加以重新組合和重構,使教會法的體系更加完備。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