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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本級招商工業項目全程代理服務辦法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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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宜府發〔2003〕46號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宜春市本級招商工業項目全程代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宜春市本級招商工業項目全程代理服務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級招商工業項目全程代理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增加資金投入,實現五年翻番的跨越式發展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級投資興辦工業項目的,均可實行全程代理服務。
第三條 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招商項目全程代理服務工作。在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增設投資服務科,專人專職為客商開展全程代理服務。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為:
1、負責代理投資項目的立項、企業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土地紅線圖、施工許可證、勞動用工、消防、環保等有關事項的審批、登記、繳費、辦證等;
2、負責協調處理投資項目辦理乃至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3、負責督查有關部門為投資項目開展優質服務;
4、負責投資項目辦理過程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
第四條 市直有關行政審批單位的「一把手」,是項目服務的第一責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報批等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從事項目代理服務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投資服務科,向客商列出辦理相關手續應準備的申報材料和應繳規費明細清單,並告知客商其它有關事項;
2、由客商向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提供申報材料,提出代理申請,並填寫授權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全權代理有關事項的《授權委託書》;
3、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按客商授權,向客商開具《項目代理限時辦結承諾書》,預收相關規費(辦結後多退少補);
4、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宜府發[2003]36號)的規定,責成大廳有關窗口和有關單位,實行並聯審批和收費「一單清」。
5、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將代理完畢的證照手續和收費票據,上門移交給客商。同時,向客商發放《終身跟蹤服務卡》。
第六條 凡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代理的投資項目,實行限時辦結,具體時限為:
1、單項投資項目辦結時間為1個工作日;
2、一般綜合性投資項目辦結時間為5個工作日;
3、重大複雜投資項目辦結時間為10個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按《宜春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宜府發[2003]36號)的規定,項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務單位責任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據申報材料提出聯辦意見,主持聯辦單位參加聯審會議或聯合踏勘,對聯辦窗口、單位意見匯總,辦結審批手續。
2、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外匯、環保、國土、城管、建設、稅務、電力、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消防支隊、開發區、中介機構等有關聯辦窗口和單位,要按時派員參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並聯審批會議或聯合踏勘,否則視為同意並承擔相關責任。
3、市工商局窗口負責項目並聯審批收費「一單清」。
4、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專人全程做好並聯審批的督查協調工作,並對工作不力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5、代理項目需要報省或省以上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省或省以上部門報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參加的,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批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集中組織報批。
第八條 投資項目代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實行優質、規範、廉潔、高效服務,嚴禁「索、拿、卡、要」,對影響辦理時效的,按《關於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分的暫行規定》(宜發[2002]11號),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處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全程代理實行免費服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規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代理項目進入生產經營過程,繼續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實行專人跟蹤,上門服務,排憂解難。為客商頒發「一牌兩卡」,杜絕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檢查和收費,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運作情況、突出成效及問題等,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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