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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耐磨紙反傾銷案中有關德國企業權利義務變更的公告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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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徵收反傾銷稅。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6年分別發布了商務部2006年第93號公告和海關總署2006年第71號公告。其中,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KG)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0.0%。最近,商務部根據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變更權利義務的申請,決定由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繼承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在耐磨紙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詳見本公告附件)。現將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7日起,對以德國格萊富特岡茨巴赫有限兩合公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耐磨紙,海關按照10.0%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以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耐磨紙,海關按照「其他歐盟公司」42.8%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徵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71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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