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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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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國家測繪局
發布文號: 國測科發[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有關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國發[2007]30號),加快事關測繪事業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大測繪科技成果的轉化,實現我國測繪科技自主創新與跨越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測繪局。
國家測繪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國發[2007]30號)、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等文件精神,組織開展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鼓勵開展自主創新,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帶動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自主創新產品(以下簡稱「新產品」)是指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程度高、技術水平先進、應用前景良好的產品。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負責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和監督等工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組織開展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並發布《測繪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對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推薦進入《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四條各級測繪部門和單位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時,應優先購買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其中,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或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可以由各級測繪部門和單位進行訂購或首購,並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相關產業化政策中給予重點支持,以引導全社會支持測繪自主創新產品的發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凡持有新產品的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二)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我國的權利人具有獨立支配權或相對控制權的智慧財產權,即我國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依法擁有的、可以獨立地行使智慧財產權各項權能的智慧財產權,或雖然不擁有所有權,但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可以獨立行使智慧財產權各項權能,並能不受他人制約地進行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智慧財產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來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發或設計;受讓或受贈;企業併購或重組;獲得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
(三)產品創新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五)列入國家或測繪科技計劃的產品、獲國家或測繪科技獎勵的產品、在國家測繪局組織的軟體測評中獲得推薦的軟體產品或通過國家測繪局組織的科技成果鑑定的產品,將優先認定為測繪自主創新產品。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凡申請認定測繪自主創新產品的單位,按要求向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提出申請,填寫《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說明產品智慧財產權狀況的證明材料(凡屬於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三)說明產品自主創新水平的證明材料(鑑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四)產品採用標準證明;
(五)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於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環保達標證明;
2.若屬中外合資,應附股比說明;
3.生產規模、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銷售合同,銷售發票);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5.獲得國家或省級部門立項支持的證明、主要用戶報告等有效證明;
6.國家測繪局組織的產品測評的推薦證明。
第八條 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組織產品相關領域的專家對產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與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或要求申請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九條 國家測繪局對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產品進行審定,並通過國家測繪局官方網站和《中國測繪報》等媒體向社會公示三周。
第十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將其列入《產品目錄》,在國家測繪局官方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核發《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被認定的測繪自主創新產品有效期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分為2-3年。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時向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負責對申請單位和參與認定工作的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一)產品認定結果及參與產品認定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接受全社會監督。對於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申述,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根據情況進行調查或組織複議,並反饋調查結果;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各種材料應真實可靠。在測繪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測繪自主創新產品證書的,由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撤消其認定證書,從《產品目錄》中刪除並予以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測繪自主創新產品申請;
(三)經調查發現參與評審的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失誤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三條 建立測繪自主創新產品進入市場後的跟蹤考核和評估機制,對產品質量存在重大缺陷和問題的,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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