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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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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買賣被抵押的房屋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被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未解除之前,房屋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相關規定如下:1、《擔保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按《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轉讓行為無效。但依據後來出台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這個結論並不成立。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也就是說,以被設定抵押權的房產為標的買賣,在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對此,後來的《物權法》給出了更明確的結論。3、《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物權法》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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