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施工糾紛中訴訟時效是多久的
建築施工糾紛中訴訟時效是3年。該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什麼
1.建設工程的範圍;
2.建設工期。中間交工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3.工程質量標準;
4.工程造價;
5.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6.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7.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8.竣工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
9.質量保證範圍和期限;
10.相互合作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分包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均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有什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的規定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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