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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實習期間犯了錯誤誰來承擔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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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期護士犯錯誤誰來承擔責任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實習是學校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由於在校的實習學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實習生受事故侵害,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而作為一般人身侵權按《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二、相關法律知識
作為實習人員,應當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獨立上崗操作。沒有經過必要的培訓程序,沒有告知你相關的注意事項,出了問題單位也存在過錯,因此,錯誤不應由你一個人承擔,即使勞動仲裁或者是法院判決,也不可能讓你全部承擔。根據過去的判例,通常是單位承擔大部分損失;員工酌情承擔小部分損失。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實習期主要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期是我們容易犯錯的時期,所以作為實習人員必須事先有所準備,必須提起十萬分精神,不然等事情發生後在抱怨就實在是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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