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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家庭暴力的現狀與對策(下)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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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所設定的相應的法律後果。而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又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它行政法規的輕微傷害行為,還包括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一)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所說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種。物質賠償主要是被侵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是人身自由權,這類賠償在《民法》中也有相應規定。如果配偶一方認為對方的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後,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操作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訴訟離婚的理由。筆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存續期間的賠償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一定的法律規定,但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有財產制度,為配偶之間要求損害賠償提供事實上的可能。(二)家庭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減少家庭暴力所導致的損害。《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援機關和組織的求援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求援機關和組織行使職權。(三)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當受害人不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此類刑事責任是指家庭成員中的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雖然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把家庭暴力定為罪名,但《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婚姻進行干預情節嚴重的將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有也有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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