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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職責範圍有哪些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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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那麼董事會的職責範圍有哪些,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董事會的職責範圍有哪些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百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度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內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容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二、董事會一般由多少人組成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襲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百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至十九人。
公司設董事會,問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答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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